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十一题:二○一二年南丫岛附近撞船事故
*********************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涂谨申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的书面答覆∶

问题:

  二○一二年十月一日,海泰号和南丫四号两艘船只在南丫岛附近水域相撞,造成39死92人受伤。政府于同月根据《调查委员会条例》(第86章)委任的调查委员会就事故进行调查后发表报告(报告),揭发海事处人员在审批造船图则、验船程序等方面有粗疏失误、有法不依之处。运输及房屋局(运房局)于二○一三年成立内部调查小组及海事处制度改革督导委员会,分别负责海事处的内部调查及制度改革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海泰号的受损情况(并提供显示船体受损情况的图片);

(二)鉴于报告附录九所载图片显示撞船后的南丫四号最底下层的内龙骨有两个破洞,政府是否知悉其成因;若成因是遭海泰号撞击,(i)是因海泰号哪个部位撞击所致、(ii)撞击如何导致南丫四号的内龙骨出现破洞,以及(iii)两艘船只在该等撞击部位所采用的船体物料分别为何;

(三)是否知悉南丫四号有否违规建造情况;若有,违规建造事项为何,以及在撞船事故发生后,有否调查其他载客轮船有否违规建造情况;若有调查而结果为有该等情况,政府有何跟进行动;

(四)南丫四号按规例须否设置水密门;若须,政府于何时得悉南丫四号没有装置水密门及有何跟进行动,以及负责审批有关图则及验船的官员有否受到任何惩处;

(五)是否知悉海泰号自启用至撞船事故发生期间的验船纪录,以及有否违规建造情况(包括与南丫四号内龙骨被撞穿两个破洞的有关部位);若有,违规建造事项为何,以及港九小轮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双体船有否出现类似违规建造情况;若有,政府有何跟进行动;

(六)鉴于时任运房局局长指出,调查委员会报告揭示的问题(包括海事处的运作),较他所想象的严重,就内部调查小组对部分海事处人员采取纪律行动及把当中怀疑涉及刑事行为的问题转介警方的建议,有关详情(包括涉事的人员数目及职级、涉及的违纪/刑事行为,以及就刑事行为转介警方的日期),以及政府采取的跟进工作及取得的进展(包括纪律处分正式生效的日期、警方完成调查的日期,以及死因研讯预计开展的日期)为何;及

(七)鉴于海事处制度改革督导委员会在二○一六年四月发表的最终报告提出多项改革建议,包括检讨船长发牌制度、重写本地船只工作守则、设立更有系统的内部审计和合规机制,以及就海事主任及验船主任两个专业职系开展职系架构检讨工作,有关工作的进展为何?

答覆:

主席:
  
  就涂谨申议员的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在二○一二年十月一日在南丫岛附近发生的撞船事故(事故)后,海事处曾就海泰号的受损情况进行检验。有关海泰号船体受损情况的图片夹附于附件。

(二)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政府根据《调查委员会条例》(第86章)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就导致事故的事实和情况进行调查,包括确定事故的起因并就此作出适当的裁断;考虑及评核香港有关载客船只的一般海事安全情况及当时的监管制度是否充足;以及建议应采取的措施,以防日后再发生相類事故。政府已于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全面公开《2012年10月1日南丫岛附近撞船事故调查委员会报告》(有关报告)。

  正如有关报告提及,海泰号以玻璃纤维强化塑料建造,而南丫四号是以铝和玻璃纤维强化塑料建造。有关报告亦提及,调查委员会根据获授权力,委任专家证人撰写书面报告,并就该等报告收取他们的口头证供。在有关报告的第200段至第201段中,调查委员会引述专家证人,说明了海泰号及南丫四号相撞的经过,内容牵涉详细的技术细节。有关报告以及专家证人的报告和供词已上载至调查委员会的网页 www.gov.hk/tc/theme/coi-lamma/pdf/COI_Report.pdf,供公众参阅。

(三)及(四)就南丫四号的建造及验船证明书的审批,包括有关水密门的事宜,调查委员会亦于有关报告中的第204段至第315段作出详细说明。有关段落载有详尽的技术细节,包括海事处有关的规管指引、专家证人的研究结果和意见、调查委员会所考虑的证据、有关图则的批准过程、南丫四号船体的检验及该船只稳性计算的审核等。
  
  调查委员会在有关报告中亦指出海事处当时对本地载客船只的规管存在问题,包括在批图、验船、执法、规管等方面存在漏洞与不足,并指海事处有必要作出制度上的改革。其中,调查委员会提出一系列具体的建议,例如个别类别的船只须装设航行及通讯设备(包括船舶自动识别系统、避碰雷达及甚高频无线电)、各类别船只应为船上每名儿童备存足够的救生衣并应考虑提供婴儿救生衣,以及海事处应规定水密门装设警报器等。有关报告已上载至委员会的网页,供公众参阅。海事处就调查委员会的建议的跟进进展载于下述第(七)部分的回覆。

(五)海事处自海泰号于二○○二年启用至事故发生期间均有每年检验海泰号,该期间的年检并无发现任何事项,违反适用于本地船只的《商船(本地船只)(安全及检验)规例》(第 548G 章)中规管船只构造和维修等安全要求的规定。

  政府在跟进事故的过程中,发现有部份第 I 类别的船只没有完全符合当时法例要求的情况。例如,当时部份第 I 类别船只因其验船证明书没有清晰显示船只的救生衣、漂浮救生索及自亮灯配备而不符合《商船(本地船只)(安全及检验)规例》(第 548G 章)的要求。根据海事处的资料,有关的情况已被纠正。

(六)运房局内部调查小组在二○一四年初完成有关海事处人员就南丫四号执行职务时有否行政失当及失职失责的调查(内部调查)工作,根据表面证据,结论为有17名包括已退休的海事处人员,在过去执行关于南丫四号的职责时涉嫌行为失当。运房局在内部调查完成后已经将整份内部调查报告分别转交公务员事务局作纪律程序跟进,以及予警方作刑事调查。公务员事务局在获得运房局的调查报告后,已按律政司的法律意见及纪律程序就每宗个案采取积极的跟进行动,其中包括作出纪律处分。根据既定机制,我们不会评论个别个案。而就刑事调查而言,律政司一直与警方就相关调查工作进行沟通,并在有需要时向警方提供法律意见。但因为相关的程序仍然进行中,所以不适宜在现阶段作具体讨论。

(七)为跟进调查委员会提出的意見及建议,时任运房局局长于二○一三年五月成立海事处制度改革督导委员会(督导委员会),以指示和督导海事处处长进行全面的制度检讨和改革,并集中处理三个范畴的工作,包括有关乘客安全和本地船只的规管、海事处的运作模式和工作程序,以及海事处的人力资源策略和培训。督导委员会已于二○一六年四月发表最终报告,总结其工作及订定海事处改革的下一步工作和整体大方向。海事处一直积极跟进调查委员会及督导委员会的多项建议。

  在海事安全改善措施方面,海事处已分阶段推行多项措施,其中不少是回应调查委员会相关建议的措施。第一阶段的五项改善措施已在二○一四年全部落实。该五项改善措施包括加强船员瞭望的工作、要求船只配备应变部署表、检讨最低安全船员人数、加强救生衣的相关説明和指示,以及要求在驾驶室装设水密门警报器。至于第二阶段的措施,有关提高第三者风险保险保额的规定已于二○一六年九月实施,而要求本地船只安装相关的航行及通讯设备的法例修订亦已于二○一七年二月通过。此外,海事处亦已展开业界谘询,以准备修订相关法例,加强本地船只在救生衣方面的配备。现计划于本年底就有关的法例修订建议谘询立法会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此外,海事处会继续推行第三阶段中各项有关加强船长培训等的措施,部分(如制定甲板座椅固定标准)已实施生效。

  其中,就有关推行定期续领船长证明书的规定的建议,海事处认为建议虽然有利,但该做法涉及从根本上改变船长发牌制度。鉴于建议会对一直面对人手严重短缺问题的业界有所影响,海事处会在充分收集业界意见的情况下小心考虑该建议。此外,有关重写本地船只工作守则的建议,海事处已于二○一七年三月在经谘询本地船只谘询委员会后将有关的工作守则按本地船只的四个类别分拆,并对内容作出相应修订。海事处会继续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对有关的工作守则作出技术性的修订。

  在部门的运作模式和工作程序方面,海事处已分两个阶段进行组织性检讨,并已实施检讨的建议,如加强前线人员与管理层的沟通、制定系统和程序以改善汇报及文件记录,以及运用资讯科技改善资料的储存和共用等。在完成两个阶段的组织架构检讨后,海事处将已实施的改革措施,陆续应用于海事处其他科别,尤其是占整个部门的人手和资源均超过 40% 的政府船队科,以改善运作模式和工作程序方面的不足之处。海事处会继续在部门各科别设立更有系统的内部审计和合规机制,以确保已实施的优良措施得以持续和全面遵从。

  至于有关就海事主任及验船主任两个专业职系进行职系架构检讨工作方面,立法会财务委员会已于本年六月十五日通过为两个职系开设助理职级,及其他与薪酬相关的建议。有关建议于本年八月一日生效。海事处已分别在本年八月及九月展开助理海事主任/助理验船主任及海事主任/验船主任的招聘工作,期望新聘的同事可于二○一九年第一季陆续到任。
 
2018年11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5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