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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对含大麻成分产品的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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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碧云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加拿大当局上月放宽了对休闲类大麻的管制。食品或饮料附有注明「THC」(即大麻的主要成分四氢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的英文简称)或「Cannabis」(即大麻)的包装标签,即显示它们含大麻成分,而该国国民可以从持牌供应商购买该等食品或饮料。另外,世界卫生组织表示,一些国家近年已经放宽了对大麻化合物大麻二酚(cannabidiol)的规管,将含该成分的产品定为医药产品。关于本港法例对大麻的规管,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含四氢大麻酚成分的食品或饮料的进口是否属《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的规管范围;若是,详情为何;若否,会否修订相关法例予以规管;

(二)管有或经互联网购买含四氢大麻酚成分的食品或饮料是否违法;若是,详情为何;及

(三)生产或进口含大麻二酚成分的医药产品、食品或饮料是否违法;若是,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就议员的提问,经谘询食物及卫生局及卫生署后,现答覆如下:

(一)及(二)四氢大麻酚是大麻植物含有的其中一种大麻素,属《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管制的危险药物。任何含有四氢大麻酚的产品(包括食物和饮料)亦受《危险药物条例》管制。

  根据《危险药物条例》,贩运危险药物、非法进口入香港、从香港出口、获取、供应、制造、经营或处理危险药物,属刑事罪行,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及罚款500万元。非法管有或吸食、吸服、服食、注射危险药物,最高刑罚为监禁七年及罚款100万元。

(三)大麻二酚是大麻植物含有的另一种大麻素,不属危险药物,并不受《危险药物条例》管制。就含有大麻二酚而不含任何危险药物的药剂制品而言,有关制品须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的规定,向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管理局)注册,方可出售或分发;药剂制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及分销商亦须向管理局申领相关牌照。此外,根据《进出口条例》(第60章)的规定,进口药剂制品,须领有进口许可证。目前,在已注册的药剂制品中,并没有制品含有大麻二酚成分。

  至于含有大麻二酚的食品或饮料,由于提炼纯大麻二酚的过程困难,有关食品和饮料很可能同时含有其他受《危险药物条例》管制的大麻素(例如四氢大麻酚)。本港食物业界应避免进口或生产有关产品,以免触犯法例。
 
2018年11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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