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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水果零售商因供应及管有附有虚假商品说明水果作销售用途被判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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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名水果零售商因供应及管有附有虚假说明的黄金桃作销售用途,违反《商品说明条例》(《条例》),今日(十一月六日)分别在沙田裁判法院及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三千六百元及六千元。

  香港海关早前接获举报,指有水果零售商铺出售附有虚假产地说明的黄金桃。

  海关人员采取试购行动,分别在马鞍山及旺角两间水果零售商检获共七十二个怀疑附有虚假日本产地说明的黄金桃。

  经调查后,发现有关黄金桃产自内地,与所声称的不符。

  海关提醒商户遵守《条例》的规定,而消费者于购买货品时亦应光顾信誉良好的商户。

  根据《条例》,任何人在营商或业务过程中供应已应用虚假商品说明的货品,或管有已应用虚假商品说明的货品作出售用途,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五年。

  市民可致电海关二十四小时热线2545 6182,或透过举报罪案专用电邮帐户(crimereport@customs.gov.hk)举报怀疑违反《条例》的事宜。
 
2018年11月6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4时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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