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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就一宗延期留港工作申请不获批准的议员议案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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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今日(十一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有关传召保安局局长及入境事务处处长到立法会席前就一宗延期留港工作的申请不获批准作证及出示相关文件的议案的总结发言:

主席:
 
  就动议的议案,及辩论中各位议员发表的意见,我现在作以下回应:
 
  首先,我必须重申,特区政府不会评论个别个案或公开个别个案的资料,我接下来作出的所有回应都是就各位议员在辩论时发表的意见,从政策层面作出整体性的回应,并不是针对单一个案而作出。
 
  正如世界其他地方的出入境管理机关一样,入境处在处理每一宗申请的时候,都会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充分考虑个案的实际情况后才作出决定批准还是不批准。特区政府有责任在香港实施有效的入境管制,这既是入境处处长的权力,也是入境处处长的责任,因此必然有获批准,又或者不获批准的情况,是很正常的事情。在今年首九个月,入境处接获一共51 326宗根据「一般就业政策」提出的入境签证或进入许可,以及延期逗留的申请,拒绝了665宗,比率大约为百分之一点三,因此有申请工作签证被入境处拒绝,每年都发生,和其他地区和国家一样,是正常不过。

  根据入境处的惯常做法,一般不会在拒绝申请时通知申请人被拒的具体原因。《入境条例》以及香港适用的法律,都没有要求入境处向未获入境处准许进入香港或延期逗留的人士提供被拒绝的具体理由,入境处是依法办事。

  如果任何人士就其入境或延期留港申请被入境处拒绝,感到不满意,我们是设有机制和程序去处理,议案动议传召政府人员到立法会席前就个案公开作证及公开披露所有文件,是不合适的。全面公开政府有关的一切资料,会带来不利入境管制的实质风险,其中包括使意图不轨的人士利用有关资料规避出入境管制而流入香港,损害出入境管制的成效及完整性,增加不利香港的风险,损害香港的利益。政府亦要考虑公开资料可能涉及个人私隐的问题及后果。因此,特区政府的立场是不评论个别个案、不公开个别个案的资料。

  现时入境处一般在签证申请被拒时不提供理由的做法,我留意到和其他很多地方都是类似的,例如我讲讲香港人很熟悉并且时常去旅游的一个国家,其出入境机关的网页如翻译为中文,大致是这样说:「不向申请人提供被拒的具体原因,因为这样做,有关的原因最终会公诸于大众,便可能会有人不当利用这方面的资讯,以避开签证审核程序,入境进行不法行为,危害正常的签证审核程序,及为社会带来负面影响」(注一)(翻译完毕)。网页内的资料亦表示这做法是依法办事。另一个香港人都常常去的国家更加在官方网页这样说,我将它翻译成中文,翻译大致是这样的:「很抱歉我们不会提供签证申请被拒的理由,请不用致电或电邮我们询问被拒的原因」(注二)(翻译完毕)。这些网页的资料大家是可以浏览的。以上的例子说明了香港入境处的做法,是有它的原因和道理。

  在辩论期间,有不同的议员都有讲及「港独」的问题。虽然我现在在这次辩论中所说的与个案无关,但对于「港独」的立场,我必须强调,特区政府的立场是非常清晰,对于任何鼓吹「港独」的行为是不会容忍的。《基本法》清楚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港独」严重违反《基本法》,损害国家主权、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所以,获批准来香港的外来人士,他们除了有遵守香港法律的义务之外,应该尊重《基本法》。

  有议员在发言中对「一国两制」、高度自治在香港的实践提出质疑,我在这里必须明确和严正指出,自回归以来,香港特别行政区一直严格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充分体现「一国两制」得到全面和成功落实,是国际社会有目共睹的。出入境管制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一国两制」之下的自治范围。出入境管制的决定,包括延期留港申请的决定,均由入境处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作出。这是《基本法》第154(2)条所述:「特区政府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士入境、逗留和离境实行出入境管制」的落实及执行的体现。

  动议的议案及有一些议员的意见把入境处处长依照法律及入境政策作出的决定说成「政治打压」,是不正确的。入境处在处理每宗申请时,都会务实地因应个案的实际情况作出决定。我再强调入境处处长,对每个个案都必须按事实和实际情况处理,不应该给予任何人或行业特别优待,我亦要求入境处处长,本着一视同仁的方针,实行入境管制,不可以有特权的情况。这个案亦是在这原则下处理,不应该说成是政治打压言论或新闻自由。

  传媒在香港自由地报道新闻。香港欢迎海外传媒在港工作。超过80家海外传媒机构在香港设有办事处,它们与本地传媒同样多元化、自由运作。大家亦非常清楚,我们每天都接触或收到不同媒体的查询,报道甚至批评,香港的新闻和言论自由,受《基本法》充分保障。

  《基本法》第二十七条说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自由;另外,《基本法》第三十九条说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因此香港人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在《基本法》是明确说明及予以保障。

  主席,综合上述原因,我请议员否决议案。我谨此陈辞。

注一:原文摘录如下:「We do not give you the specific reason of the rejection because if we do so, the information would eventually become known to the public. Once that happened, there is a danger that some people might misappropriate such information to get around the visa examination process and try to enter Japan for illegal purposes. It would impede the proper visa examination process in the future and have negative effects on Japanese society.」

注二:原文摘录如下:「We regret to inform you that we do not provide the reason for visa rejection. Please refrain from calling or emailing us for the reason for rejected visa application.」
 
2018年11月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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