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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公众人士喂饲雀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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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三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周浩鼎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第132BK章)(《规例》)第4(1)条,任何人不得将扔弃物弃置在任何公众地方、任何建筑物的公用部分,以及任何土地(获土地拥有人同意除外)等地方。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执法人员可根据该条文向喂饲雀鸟致弄污上述地方(例如遗下残余饲料在地上)的人士采取执法行动。尽管如此,不时有人持续地于私人土地上的公用部分喂饲雀鸟,造成卫生问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每年食环署引用《规例》第4(1)条向多少名喂饲雀鸟的人士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按区议会分区列出);及
 
(二)第(一)项的个案当中,喂饲雀鸟地点位于(i)公共租住屋邨和私人屋苑的公用部分及(ii)私人土地的个案数目分别为何;如没有此类个案,原因为何,以及政府会否协助私人土地的管理人阻止在私人土地上的公用部分喂饲雀鸟及就该等行为作出惩处;如会,会怎样提供协助?
 
答覆:
 
主席:
 
  本港现时并无法律规管喂饲雀鸟,若公众人士喂饲雀鸟致弄污公众地方,例如遗下残余饲料在地上,则会违反《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第132BK章)第4(1)条,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执法人员可根据《定额罚款(公众地方洁净及阻碍)条例》(第570章)向违例人士采取执法行动。
 
  此外,针对野生雀鸟聚集带来的环境卫生问题,食环署一直透过不同的渠道,包括竖立警告牌、派发小册子等,呼吁市民切勿喂饲野生雀鸟,并且要注意环境卫生,从而避免吸引雀鸟聚集。针对「喂饲活动」,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制作了全新的电视宣传片、电台宣传声带及微电影等,并已于本年二月起陆续在不同媒体或平台播放。同时,该署于本年五月已开设专题网页(nofeeding.afcd.gov.hk/tc_chi/index.html)以配合宣传。就议员的提问,我现回覆如下:
 
(一)食环署已设立19支专责执法小队,主要负责加强对违反公众地方洁净法例的执法行动。就有人喂饲雀鸟导致弄污公众地方,食环署在二○一五、二○一六及二○一七分别发出了90、109及174张定额罚款通知书,按区议会分区列出的分项如下:
 
分区 二○一五年 二○一六年 二○一七年
中西区 11 19 28
湾仔区 10 10 15
东区 12 6 27
南区 4 6 7
离岛区 15 7 9
油尖旺区 9 14 7
深水埗区 10 25 38
九龙城区 2 4 5
黄大仙区 4 0 1
观塘区 0 1 0
葵青区 1 1 0
荃湾区 1 0 0
屯门区 4 0 8
元朗区 4 5 4
北区 0 0 3
大埔区 0 1 0
沙田区 2 4 18
西贡区 1 6 4
总数 90 109 174
注:上述数字并未包括以传票提出检控的数字。
 
(二)食环署并无备存问题要求的分项资料,基于部门资源及优次考虑,食环署在一般情况下主要在公众地方执法。
 
  公共租住屋邨的管理由房屋署负责,如有任何人士在公共屋邨公众地方喂饲野生雀鸟导致弄污地方,例如在地下遗下残余饲料,获授权的房屋署职员可就违反《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第132BK章)第4(1)条的喂饲者采取执法行动。倘喂饲者是屋邨的租户或认可住户,房屋署职员亦会根据屋邨管理扣分制向该户扣分。
 
  至于私人土地的管理则由有关业主(如业主立案法团)及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他们可提醒有关人士保持地方清洁卫生,切勿喂饲野生雀鸟。业主或业主立案法团也可按大厦公契履行责任及行使权利,如有需要可谘询法律意见及视乎相关公契的适用条款采取行动。
 
  此外,渔护署亦已制作全新的宣传横额、海报、小册子,于野鸽聚集点悬挂及提供予各部门和私人屋苑张贴及派发,并会继续于不同地区举行巡回展览,提醒市民不应喂饲野鸽。
 
2018年10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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