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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淫亵物品审裁处评定物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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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三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马逢国议员的提问和署理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陈百里博士的答覆∶
 
问题:

  淫亵物品审裁处(审裁处)分别于今年七月十二日及二十六日,把一名日本著名作家新发表的一部文学作品《刺杀骑士团长》暂定及正式评为第II类物品(不雅物品)。此事引起文化界、出版界及公众热烈讨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审裁处将物品暂定类别后须在报章刊登公告,而呈交或有资格呈交该物品的人可于该项暂定类别生效后五天内,要求审裁处覆核该项暂定类别,但该时限未必足以让外地的相关人士知悉该项暂定类别及要求覆核,政府会否改善有关安排;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会否公开审裁处把《刺杀骑士团长》评定为第II类物品的理由,以及立法规定审裁处把物品评定为第II或III类的理由须予公开;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政府经检讨《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后,于二○一五年提出一系列改善措施(包括把审裁处每次聆讯的审裁委员人数由最少两人增至最少四人,以及把审裁委员的总人数由五百人增至一千五百人),该等措施至今仍未实行的原因及将于何时实施?

答覆:

主席:

  《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390章)(《条例》)设立了淫亵物品审裁处(审裁处)。审裁处是司法机构辖下的一个专责审裁处,职责之一是评定物品是否淫亵或不雅。审裁处成员包括一名主审裁判官及从审裁委员小组选出的审裁委员。审裁委员为公众人士,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任,以反映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礼教标准。如有人士不服审裁处的决定,《条例》提供覆核及上诉的途径。

  就马逢国议员提问的各个部分,我现答覆如下:

(一)根据现行《条例》第13(1)条,任何物品的作者、印刷人、制造商、出版人、进口商、发行人或版权拥有人,或委托设计、生产或发布任何物品的人,均可将该物品呈交审裁处评定类别。审裁处须于该物品呈交后五天内评定物品的暂定类别(即第I类非淫亵亦非不雅,第II类不雅,或第III类淫亵)。

  按照现行法例,物品的作者、印刷人、制造商、出版人、进口商、发行人或版权拥有人,或委托设计、生产或发布该物品的人,任何一方均可于暂定类别生效五天内,要求审裁处覆核该项暂定类别。覆核将会在公开的全面聆讯中进行。

  由于《条例》第15条规定覆核物品暂定类别的要求须在「暂定类别生效后五天内」的时限内提出,因此政府不可作其他安排。如要作出改动,则须要修改有关法律条文。

(二)审裁处是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评定物品的类别。根据《条例》第10(1)条,审裁处在评定物品是否淫亵或不雅时,须考虑的因素包括一般合理的社会人士所普遍接受的道德礼教标准;物品或事物整体上产生的显著效果;发布物品或展示事物的地点和对象;以及物品或事物是否具有真正目的。

  《条例》第14(1)条订明审裁处在考虑被呈交的物品作暂定类别时,须以非公开形式及在申请人或其他人不在场的情况底下进行。根据《条例》第14(3)(a)条,审裁处无须为所作的任何暂定类别提出理由。

(三)自二○一五年政府提出《条例》规管制度的建议法例修订后的过去三年,我们一直有就《条例》的修订建议与相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构沟通,处理相关法律课题。关于把审裁处委员总人数由五百人增至一千五百人的建议,司法机构原计划在修例工作完成后一并推行。因应最新情况,司法机构正考虑一些关于提高审裁处代表性的建议。

  此外,电影、报刊及物品管理办事处过去几年也有积极进行与《条例》有关的宣传及公众教育工作。

  关于检讨《条例》的未来方向,正如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于上星期在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回应议员的提问时表示,政府正审视到底二○一五年的修例建议能否充分回应公众近期对《条例》规管及评审制度的关注。我们计划在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上详细讨论有关课题。
 
2018年10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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