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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居民及公屋申请人虚假陈述被法庭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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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署发言人今日(十月三十日)提醒所有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居民及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入息及资产。

  最近有一名公屋居民,在二○一七年填写入息及资产申报表时,没有申报与他人联权拥有住宅业权及其租金收入,亦少报其每月工作收入。该居民因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以及因忽略提供入息及资产申报表指明的详情,分别违反了《房屋条例》第26(1)(a)条及第27(a)条,而被房屋署作出检控。

  在另一个案中,一名公屋申请人于二○一五年内先后两次在填写入息及资产申报表时,向房屋署申报没有任何土地及相关资产净值。其后经调查揭发,该申请人实际上自二○一二年起联名拥有一幅新界的土地,资产净值约为八十七万元。最终该名申请人因违反了《房屋条例》第26(1)(c)条,被控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

  两名被告较早前于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惟裁判官考虑到案情严重,并不适合以罚款方式处理。在参阅感化官的报告后,法庭今日判处两名被告分别一百小时及八十小时社会服务令。

  发言人表示,作为厘定租金以及审核续住公屋资格的基础,住户必须准确填写入息及资产申报表。因此,在作出申报前,住户应仔细阅读入息及资产申报表的内容及填表须知,并按指定的方法计算其收入及资产填写相关资料。否则,住户便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而触犯《房屋条例》第26(1)(a)条(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或因忽略提供资产申报表指明的详情,而触犯第27(a)条(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三个月)。房屋署亦会向住户追回因资料不正确而少付的租金,甚至收回他们现居的公屋单位。此外,发言人亦提醒所有公屋申请人,如申请人因违反《房屋条例》第26(1)(c)条,即在申请公屋时明知而向香港房屋委员会作出虚假陈述,而被法庭定罪,最高同样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而相关的公屋申请亦会因此而被取消。
 
2018年10月30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9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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