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处推出「管制空运货物安检设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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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升航空保安水平,以应对全球各地日趋严重的恐怖主义威胁,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民航组织)已发出一项新政策指示,提出除了提升「管制代理人制度」外,另一个加强空运货物保安的方法,就是规定所有空运货物须进行安检,并于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或之前实施。
民航处发言人表示:「香港全力支持并且有责任符合国际民航组织的航空保安规定。政府一直与空运物流业界紧密合作,促进空运货物保安制度的发展,以符合国际航空保安的新规定。」
现时香港空运货物的安检主要于各机场货运站内进行。为了符合国际民航组织的新规定及应付香港的高货运量,未来数年香港的空运货物安检量必须逐步提升,故此有需要容许在机场以外进行空运货物安检。
发言人表示:「经过业界谘询,我们推出『管制空运货物安检设施计划』。透过这项新措施,空运货物可在机场以外的地点进行安检,并受到政府监管。设立在机场以外的安检设施将会利便空运物流业界在运送空运货物至机场付运前,于现有的货仓或类似的处所对空运货物进行安检。」
营办位处机场以外的空运货物安检设施,必须在各方面符合指定的保安规定,包括安检设备、培训及督导安检人员、场地保安措施等。有关进行安检后的货物处理运送程序,亦有相关的保安规定。
有关「管制空运货物安检设施计划」的详情(包括申请表格)已上载至民航处网站(www.cad.gov.hk/chinese/icao2021.html)。有兴趣申请的公司/单位现可循以下其中一个途径向民航处机场安全标准部(航空保安组)提交申请:
邮寄:香港大屿山香港国际机场东辉路1号民航处总部办公大楼五楼
传真:2362 4257
电邮:racsf@cad.gov.hk
首阶段申请的截止日期为二○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发言人表示:「我们鼓励有兴趣营办位处机场以外的空运货物安检设施的公司/单位,于首阶段截止日期前提交申请,以便及早获得民航处的批核。」
完
2018年10月30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5时15分
香港时间15时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