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二○一九年一月一日起香港水域船只必须使用合规格低硫燃料
***************************
  环境保护署(环保署)发言人今日(十月二十六日)表示,立法会已通过《空气污染管制(船用燃料)规例》(第311AB章)(《规例》)。由二○一九年一月一日起,所有船只在香港水域内(除《规例》订明的若干船只类别外),不论该船只正在航行或停泊,都必须使用合规格燃料。

  《规例》指定的合规格燃料包括含硫量不超过0.5%的低硫船用燃料、液化天然气,以及环境保护署署长认可的其他燃料。如船只使用减排技术令二氧化硫的排放少于或等同于使用低硫船用燃料,可获豁免使用合规格燃料。

  发言人补充,由二○一九年一月一日起,使用重油(含硫量平均为2.6%)的远洋船必须在进入香港水域前转用合规格燃料。《规例》亦订明远洋船只必须在船只日志内记录进入及离开香港水域的时间、转用合规格燃料的操作详情;并须在船上备存进行转油的书面操作程序;以及在船上备存船只日志及燃料交付单,为期三年。

  发言人说:「我们预期《规例》实施后,二○二○年远洋船只排放的二氧化硫和可吸入悬浮粒子较二○一六年可分别减少约76%和71%。这有助改善空气质素和减低市民的健康风险。实施《规例》亦有助加强与内地的区域合作,以共同推动在珠江三角洲水域内设立船舶排放控制区。」

  政府自二○一五年七月一日起实施《空气污染管制(远洋船只)(停泊期间所用燃料)规例》(「停泊转油」规例)(第311AA章),规定远洋船在香港停泊期间必须使用合规格燃料。由于《规例》会涵盖「停泊转油」规例的管制,当《规例》于明年一月一日生效时,现行的「停泊转油」规例将会被废除。

  《规例》生效后,任何船只在香港水域内使用不合规格燃料,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有关船只的拥有人和船长最高可被判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六个月。如远洋船只的拥有人和船长没有按《规例》的要求记录或备存所需资料,亦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个月。
 
2018年10月2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00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