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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调整《土地(杂项条文)规例》就挖掘工作的收费和经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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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月二十六日)在宪报刊登《2018年土地(杂项条文)(修订)规例》,调整《土地(杂项条文)规例》(第28A章)下订明所收取的八项收费和三项经济成本。

  将会调整的项目包括:

(一)有关于未批租政府土地范围内进行挖掘工作的挖掘准许证收费,包括属由路政署维修的街道及属由路政署维修的街道以外的地方;及

(二)在路政署负责维修的街道进行挖掘工作的挖掘准许证延期所收取的经济成本。

  发展局发言人说:「政府的政策是根据『用者自付』原则,把各项收费的水平,大致订于足以收回所提供服务的全部成本。」

  「为逐步收回全部成本和避免收费升幅过大,八项与挖掘准许证制度相关的现行行政收费将提高约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此外,三项在路政署负责维修的街道进行挖掘工作的挖掘准许证延期所收取的经济成本将提高约百分之八,以提供足够诱因,促使挖掘准许证持证人尽快完成有关工程。」

  上述规例本月三十一日提交立法会,在通过「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后,新收费和经济成本今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2018年10月2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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