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其董事因欠薪及未有履行劳资审裁处判令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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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没有按《雇佣条例》的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后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及年假薪酬予四名雇员,涉及款项合共约五万八千元。该公司是在其两名董事的同意、纵容或归因于他们的疏忽下而触犯上述罪行,故该两名董事亦被定罪。
另外,上述公司亦没有在劳审处裁断款项到期日后十四天内,根据判令支付款项予两名雇员,涉及款额合共约二万九千元。该公司是在其一名董事的同意、纵容或归因于他的疏忽下而触犯上述罪行,故该董事亦被定罪。
劳工处发言人说:「有关裁决向所有雇主及公司负责人员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遵从《雇佣条例》的规定,在法定限期内发放雇员的工资及年假薪酬,以及按照劳审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判令支付雇员裁断款项。劳工处不会容忍上述违法行为,并会严厉执法,竭尽所能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
完
2018年10月1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1时01分
香港时间21时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