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跨境流动条例》宽限期即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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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海关(海关)今日(十月九日)提醒市民,海关将于下星期二(十月十六日)起严格执行《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跨境流动条例》(第629章)(「《条例》」)。
根据《条例》,经指明出入境管制站抵达香港的人士,如管有大量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现金类物品)(即其总值高于12万港元),须使用红绿通道系统下的红通道,向海关人员作出书面申报。
即将离开香港的人士,或在指明管制站以外地方抵达香港的人士,则须在海关人员的要求下,披露是否管有大量现金类物品;如有的话,须作出书面申报。
进口或出口同一批次属货物的大量现金类物品,须利用海关网上的「现金类物品申报系统」,预先向海关作出申报。
违反《条例》的申报或披露规定者,最高可处罚款50万港元及监禁两年。
为协助市民、游客及相关业界遵从新措施,海关于《条例》生效起的首三个月设立宽限期,对初次违反有关申报或披露规定的人士,尽量以书面警告处理。
截至上星期日(十月七日),海关共处理6 697份申报(包括4 294份旅客作出的申报及2 403份就货物作出的申报),并发出了20份书面警告(包括18份向旅客发出的警告及两份就货物发出的警告)。
海关发言人表示:「十月十六日起,海关遇到违反《条例》的情况,将直接采取执法行动,不会再作出任何警告。」
《条例》落实「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第32项建议,侦测跨境运送大量现金类物品的活动,以打击清洗黑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有关《条例》的详情,可浏览海关的专题网页:www.customs.gov.hk/tc/enforcement/cds/index.html,或致电海关热线(电话:3759 3184)。
完
2018年10月9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5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