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保安局局长就行使《社团条例》赋予权力会见传媒开场发言
**************************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今日(九月二十四日)在添马政府总部就行使《社团条例》赋予的权力会见传媒的开场发言:

  多谢各位记者朋友今日来到政府总部。在七月十七日我通知大家,我发信给香港民族党,因收到助理社团事务主任的报告,建议我行使《社团条例》第8条赋予保安局局长的权力,作出命令禁止香港民族党的运作或继续运作。我发信给香港民族党给予它机会,就为何不应发出该命令而作出它认为适当的申述。

  当时我通知大家,我给予香港民族党三星期。之后,我收到香港民族党召集人及发言人的代表律师要求延期。经考虑后,我三度延长申述期,由原本三星期延至超过八星期。

  在申述期过后数小时,我收到有关人士的申述。

  经过充分考虑助理社团事务主任的建议和香港民族党的申述后,我决定根据《社团条例》第8(2)条赋予保安局局长的权力作出命令,基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禁止香港民族党的运作或继续运作。

  这命令已经于今日在宪报刊登,即行生效,香港民族党从今日刊宪起是一个「非法社团」。

  根据《社团条例》第8(7)条,香港民族党的干事或成员可以在命令生效后30天内,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出上诉。在上诉期间,保安局局长的禁止命令保持有效。

  我现在扼要向大家介绍我作决定时所考虑的其中一些因素。

  香港民族党于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成立,它公开的纲领包括:建立独立的香港共和国;以香港民族利益为本位;巩固香港民族意识;支持并参与一切有效抗争;废除未经港人授权的《基本法》,香港宪法必须由香港民族制定;以及建立支持香港独立的势力,在经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成立以香港为本位的组织和政治压力团体,奠定自主的势力基础。这些纲领严重违反《基本法》,包括:《基本法》序言中所说国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2条,特区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依照《基本法》实行高度自治;第12条,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第159(4)条,《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香港民族党自成立两年多以来,一直采取实质行动以实现其纲领,它设有四年计划,逐步实践其目的:例如,香港民族党申请注册成立公司,将上述纲领写进公司组织章程;它的召集人报名参加立法会选举,为香港民族党争取资源和海外支持以及扩大宣传平台;香港民族党透过报刊、电台、网上渠道作出宣传;又实行针对年青人的「中学政治启蒙计划」;摆设街站;筹集资金;招募会员;出版刊物《众议》;以及多次到海外联系外地组织,寻求合作和支援,以实行其目的。香港民族党亦向本地及外国记者演讲以提升它对香港独立的宣扬,又去信外国政府,把宣扬「港独」的主张推至国际层面,更加表明中国处于弱势,会对香港民族党的存在有利。香港民族党的纲领及目的、计划和行为,明显危害国家安全。

  香港民族党亦曾经多次公开表示,会以一切有效的方法,包括使用武力以至武装革命、渗透社会各界等,以争取香港独立。虽然香港民族党至现在未有实质暴力,而其召集人亦曾在某些时候,说会透过非暴力的方式争取「港独」。但由于该社团过去多次表明要用尽一切有效的抗争去争取「港独」,又不排除使用武力,甚至呼吁支持人士使用武力,我不能只把这些事情当为政治口号,而不顾此等事情对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威胁。

  香港民族党曾经多次在公开场合作出宣扬仇恨和歧视在香港的中国内地人。它公开指中国是香港的「殖民者」,中国内地人是香港的敌人;主张否定和敌视中国人,中国人在香港绝迹,要令香港成为一个没有中国人的香港,令香港永久从中国分离出去。香港民族党宣扬这些仇恨和歧视,在其表明会用任何方法,以建立中国人绝迹的独立香港共和国为目标的情形下,这等行为威胁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根据《社团条例》第8(1)(a)条,我作出禁止社团运作或继续运作的命令,只需要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其中之一项,已符合第8条的规定。我今次的决定,不只考虑香港民族党某一些言行或主张,而是香港民族党的整体行为,包括它在过去两年多来的行为、计划和目的,以及让它继续运作所带来的威胁。

  我考虑所有因素后,决定基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根据《社团条例》第8条的条文,禁止香港民族党的运作或继续运作。

  我今次的考虑,是谨慎、小心和全面的。我除了考虑《社团条例》的条文,亦充分考虑了《基本法》所涵盖的权利,《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和适用于香港的法律,以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障他人权利和自由的需要等等。

  我今日发信给香港民族党、有关的人士,以及他们的代表律师,通知他们我的决定。我亦将我决定的全文提供给他们。

  我知道市民关心结社自由和言论自由。我想再强调,香港市民有结社和言论自由,但这些自由不是没有限制的。在结社自由方面,这些限制是可以由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宁、公共秩序、维持公共卫生或风化、或保障他人权利和自由而作出。有关规定都在《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内清楚订明。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涉及结社自由的条文,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有关的条文是一致的,同样对有关自由作出限制。

  言论自由也不是没有限制的。这些限制,是可以用法律规定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已清楚说明。而终审法院在吴恭劭和利建润一案里面,亦指出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是可以以尊重他人权利或者名誉,又或者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者风化,按照法律规定加以限制。在此,我可以举例,现有香港法律的一些相关罪行,包括刑事恐吓、藐视法庭、诽谤,又或者发布色情刊物,特别是儿童色情刊物等,也对言论加以合法的约束。所以香港享有结社自由,也享有言论自由,但我们亦都要明白,在我刚才所讲的需要和情况下,这些是可以按法律予以限制的。

  由今日刊宪开始,香港民族党是非法社团。涉及非法社团的罪行对香港民族党即时适用,这些罪行包括:管理或协助管理非法社团;以非法社团成员身分行事,或参加非法社团的集会,或向非法社团付款或给予援助;明知而容许非法社团利用他的地方举行一些集会;诱使或邀请他人成为非法社团的成员或协助管理该社团;以及为非法社团牟取社团费或援助。这些罪行的罚则包括罚款和监禁,监禁年期最高为两年至三年。执法部门会依法处理任何涉嫌违法的情况。

  刚才我说《社团条例》有关刑事罪行的条文,即第19至23条,我的同事已经将影印本派发给大家,让大家更加了解相关的罪行。
 
2018年9月24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3时02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