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受养人来港的入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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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九月十八日)公布,申请非本地受养人来港的入境政策(受养人政策)经已修订,由二○一八年九月十九日起,已在香港以外的地方与合资格保证人根据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了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一方,而该身分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将会合资格申请受养人签证/进入许可来港。除上述的修订外,受养人政策的所有其他原有申请资格维持不变。

  政府发言人表示:「政府因应终审法院在二○一八年七月四日就QT诉入境事务处处长一案(终审法院民事上诉2018年第1号)(QT一案)所作出的判决,审慎考虑了受养人政策的目标,以及判案书中阐述的法律原则,在完成政策检讨后决定修订受养人政策。」

  根据经修订的受养人政策,如上述其中一种关系的另一方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及下列原有受养人政策的各项资格准则,入境事务处(入境处)处长会考虑批准其以受养人的身分申请来港居留:

(i)申请人与保证人能提供合理的关系证明;
(ii)申请人没有任何已知的不良记录;及
(iii)保证人能够把受养人在港的生活条件维持在基本水平以上,并为他/她提供适当的居所。

  入境处将根据新修订的受养人政策处理尚未完成处理的申请及任何新收到的申请。至于早前根据入境处在完成政策检讨前所实施的过渡安排而获入境处处长准许在香港逗留的人士,有关准许会继续有效。他们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可向入境处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以受养人的身份在香港继续逗留,入境处会根据新修订的受养人政策处理相关的申请。

  发言人强调,上述修订只是关乎申请非本地受养人来港的入境政策,不改变「配偶」在该政策下的定义,也不影响政府任何其他政策或现行香港法律下各项其他权利。

  他续说:「终审法院于QT一案的判决中确认,根据香港法律属有效的婚姻是异性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这并非同性伴侣可取得的地位。有关修订并不代表香港在法律上承认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各方亦不应期望政府有任何这方面的计划。有关修订不会影响政府在任何法律程序上的立场。」

  受养人政策容许有能力照顾受养人和为受养人提供财政支持的人士申请其非本地受养人来港居住。受养人政策亦让具备合适才能和技能的人士可选择携同非本地受养人来港生活,藉此确保香港得以继续吸引和挽留人才。



2018年9月18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4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