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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屋申请人虚假陈述被法庭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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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署发言人今日〈九月十日〉表示,房屋署一向致力打击资助出售单位申请虚报个案。

  一名申请人于申请购买居屋单位时少报她拥有的存款及资产的资产净值,在申请表及声明书的要项上向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作岀明知是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今日被法庭判处160小时社会服务令。

  在上述个案中,被告人在二○一七年以白表方式申请购买居屋单位,分别在一份申请表及一份声明书上,少报她的存款及资产的资产净值,惟其后经房屋署核实后,发现被告人在申请期内少报她的存款及资产的资产净值各约七十多万元。
  
  被告人因在要项上向房委会作岀明知是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违反《房屋条例》第26(2)条而被房屋署检控。被告于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承认控罪,惟裁判官考虑到案情严重,并不适合以罚款方式处理,下令被告即时还押至九月十日判刑及索取社会服务令报告。在参阅社会服务令报告后,法庭今日判处被告160小时社会服务令。

  发言人提醒所有资助出售单位申请人,如违反《房屋条例》第26(2)条,即在购买资助出售单位时向房委会作岀明知是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即属犯罪。一经法庭定罪,最高可判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一年。
    
  如所购买的资助出售单位已正式入伙,法庭更可根据《房屋条例》第26B条作出命令,要求购买人向房委会缴付一笔款项以供没收,款项金额相等于该单位的原来买价与在判令发出日的市值两者之间的差额。如所购买的资助出售单位仍未正式入伙,房委会可撤销较早时与购买人所签订的买卖协议,并根据有关条款没收购买人所缴付的订金。
 
2018年9月10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6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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