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下的五条修订规例周五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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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第541章)附属法例的五条修订规例星期五(八月十日)刊宪,以优化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于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根据选管会条例订立的另一组修订规例中有关选民申领选票时须出示的身分证明文件的要求。
选管会发言人今日(八月八日)说:「现时,选民若未能出示其身分证明文件正本(通常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证(香港身分证))以领取选票,可提供其证明已向警务人员报告该人的身分证明文件已遗失或毁掉的文件(通常称为「警署报失纸」),连同载有该人姓名及照片的有效护照或相类旅行证件的正本,以及显示其姓名、照片及身分证明文件号码的身分证明文件的纸张本副本。即将刊宪的修订规例旨在放宽上述替代措施当中所要求的文件,使遗失香港身分证的选民可在出示警署报失纸及载有其姓名及照片的有效护照或相类旅行证件的正本后,便可领取选票,而无须同时出示其香港身分证纸张本副本。」
发言人解释:「我们注意到现时警署报失纸载有的资料,即选民的姓名和香港身分证号码,可与有关护照或相类旅行证件显示的资料,以及正式选民登记册的相关记项,作核对之用。此外,向警方提供虚假资料属刑事罪行。因此,我们认为警署报失纸载有的资料真确性理应可靠。」
另一方面,现时就发出选票而言,选举法例参照有关的选管会规例或主要条例就「身分证明文件」所作的定义。为了令条文更清晰,即将刊宪的修订规例建议在有关条文中对「身分证明文件」的提述修订为对该等文件的具体提述,清楚订明投票站主任或投票站人员(视情况而定)向选民发出选票时,可接受的身分证明文件,即香港身分证及入境事务处发出的豁免登记证明书。
将予修订的五条规例为《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第541D章)、《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区议会)规例》(第541F章)、《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选举委员会)规例》(第541I章)、《选举程序(行政长官选举)规例》(第541J章)和《选举程序(乡郊代表选举)规例》(第541L章)。
修订规例二○一八年十月十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视乎有关审议程序,修订规例二○一八年十二月十日起生效。
完
2018年8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0分
香港时间17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