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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文署就外判承办商于其管理的体育馆举办收费课程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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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传媒查询有关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文署)外判承办商「博艺体运有限公司」(博艺体运)于其管理的体育馆举办收费课程的订场安排,康文署发言人今日(八月七日)重申,署方公平处理所有辖下体育馆设施的租用申请,而外判承办商须额外受到合约条款规限,并不涉及给予承办商任何特权或优待。

  所有康文署辖下体育馆设施的租用申请(包括由外判承办商提交的申请),必须按「收费康体设施的预订程序」处理。程序清楚订明优先次序和申请安排。博艺体运属优先次序最低的团体类别(即正式协会和法团类别),可于活动举行前三个月预订康体设施。如博艺体运的订场申请与其他同等优次团体的申请相同时,会以抽签办法处理,确保所有合资格团体的申请获公平处理。

  此外,作为外判承办商的博艺体运,同时须额外遵守康文署与外判承办商的合约条款相关规定,即租用其负责管理的体育馆设施举办康体活动每月不可超过100小时及于繁忙时段不超过20小时的限制,以及必须在活动举行前最少两个月向康文署提交其活动计划详情,以便审批,确保举办的活动符合康文署推广普及运动的使命。其他团体申请并不受这些合约条款的限制,因此外判承办商须额外受到合约条款规限,并不存在任何特权或优惠。

  根据纪录,博艺体运于现时合约期内,只于14个外判体育馆中十个使用率较低的场地及设施包括壁球室、活动室及舞蹈室等举办活动。该些设施于繁忙及非繁忙时间的平均使用率(已包括博艺体运的租用时段)均在72%至76%之间。至于市民需求较高的设施如体育馆主场的球类设施,博艺体运一般不会申请使用。

  虽然康文署原则上可根据合约行使酌情权批准承办商租用多于上述时数举办康体活动,但是署方只曾于当中两个体育馆的活动行使酌情权。署方的决定主要是考虑到相关获批的使用时段并无其他团体申请,而建议亦有助进一步推广体育馆相关设施及提供多元化活动供市民参与。

  根据本署康体设施预订程序,所有团体预订(包括民政事务局和康文署主办的活动或获康文署资助的活动)不得超过每月繁忙时段总时数的一半,确保有适当繁忙时段供市民使用,平衡不同使用者的需要。

  康文署一直积极推广「普及体育」,除提供不同康体设施及活动供市民享用及参与外,亦鼓励团体和市民租用康文署场地自行举办活动、训练课程或比赛。康文署在推广体育运动的前提下,容许这类活动(不论活动是否收费)在辖下康乐场地进行。场地租用人(包括博艺体运)举办的活动一般是以自负盈亏的模式进行,可能会向参加者收取活动报名费,以弥补其行政及活动等方面的开支。至于康文署所举办的康体活动,目的主要是推广普及体育,政府有相当高的补贴,故难以与博艺体运举办活动的收费直接比较。

  总括来说,博艺体运是根据康文署的康体设施预订程序租用有关体育馆设施举办康体活动,同时亦符合相关合约条款的要求,当中并不涉及给予承办商特权或优待。此外,有关康体活动亦有助推广体育馆设施及提供多元化活动给市民参与。

  康文署会继续密切留意各外判体育馆的使用情况及承办商的表现,确保体育馆的服务质素。
 
2018年8月7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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