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与内地拟订立安排以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安排的建议谘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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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发言人说:「拟议《安排》旨在订立机制,以在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更多民商事范畴的判决,减少在两地就同一争议重复提出诉讼的需要,为当事人的权利提供更佳保障。」
香港与内地至今订定了五项涉及民商事不同范畴的相互法律协助安排,当中两项是就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订立的安排。
首项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安排于二○○六年签订;该安排只适用于任何一方法院作出的金钱判决,而所涉商业合约的各订约方必须已经书面同意一方的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可就有关合约所引致的争议作出裁决(《选择法院安排》)。第二项安排于去年签订;该安排为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或家庭事宜的判决作出规定(《婚姻安排》)。
由于《选择法院安排》及《婚姻安排》各规定了特定的适用范围,对于两地因民生和经贸活动的交流合作日趋紧密所需要的一套全面性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机制,两者均未能充分回应所求。拟议《安排》将提供一个更加全面的法律框架,以相互认可和执行《选择法院安排》和《婚姻安排》适用范围以外的民商事判决。
拟议《安排》将订明适用范围、认可和执行判决的要求、拒绝理由及相关的程序事宜。律政司现请各界就拟议《安排》的不同范畴,以及拟议《安排》与《选择法院安排》的关系,提出意见和建议。
请于二○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或之前,把意见以邮递(中环下亚厘毕道十八号律政中心东座五楼)、传真(3918 4799)或电邮(rej@doj.gov.hk)送达律政司法律政策科中国法律组。
公众人士可于律政司网站阅览谘询文件的内容,网址(www.doj.gov.hk/chi/public/2018ConsultationPaper_LPD.html)。
完
2018年7月31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05分
香港时间17时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