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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委会通过「出售居屋单位2018」的调整售价和销售安排及转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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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香港房屋委员会发出:

  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资助房屋小组委员会(小组委员会)今日(七月十七日)通过「出售居者有其屋计划(居屋)单位2018」(居屋2018)的调整售价及销售安排,以及转让限制。

  依照行政长官于六月二十九日公布有关新的资助出售单位定价政策,及小组委员会委员在同日举行的特别会议上亦同意新的定价方法应适用于「居屋2018」单位,小组委员会今日同意「居屋2018」的4 431个单位的平均售价调整至早前评估市值的52%(取代之前的70%)。小组委员会今日亦通过重启「居屋2018」的申请,作为该同一个销售计划的延续,因而邀请额外的申请,让未曾申请的合资格居屋申请者可以在今年十月提交申请。三个发展项目的调整平均售价详情见附表。

  政府新的资助出售单位定价政策,只对居屋原有的定价机制下的负担能力测试作出了两项修订:

(i)采用非业主住户的家庭每月入息中位数(现时为$39,500(不包括强积金供款))取代白表申请者的入息限额(早前通过为$57,000(不包括强积金供款))来评定负担能力:及
(ii)确保最少75%的单位可负担(取代早前的最少50%)。

  现行居屋定价机制下的其他参数并没有改变,包括:

(i)同一期出售计划内的所有单位采用同一个折扣率;
(ii)最少30%折扣率;及
(iii)同一期出售的单位售价不能导致房委会亏损。

  小组委员会于二○一八年二月十四日通过的其他主要规定和安排将会维持不变,包括:

(i)白表申请者的申请资格准则;
(ii)绿表与白表申请者的配额比例;
(iii)选楼优先次序;
(iv)为有长者成员的家庭预留的单位配额;
(v)为一人申请者预留的单位数目;
(vi)申请费;以及
(vii)物业转易安排。

  房委会发言人表示:「早前接获的所有有效申请(截至二○一八年四月申请期结束时约有150 000份)会继续有效,除非申请者撤回申请(倘撤回申请,将获退还申请费),原有的申请会与重启申请时接获的新申请一并进行搅珠。」

  已递交申请的申请者如需要更改其家庭组合,他们须先以书面通知房委会取消其已登记的申请,再于申请期内重新递交另一份申请表,否则两份申请均会被视作重复申请,并一并取消,而已缴交的费用不会获得退还,亦不能转让。

  发言人表示:「我们计划在二○一八年十月重启申请,二○一八年十一月进行搅珠,二○一九年二月开始选楼。」

  房委会在开始接受申请前七日起直至申请期结束为止,会提供印有修订售价幅度和新转让限制的售楼资料简介。

  售楼说明书在开始选楼前七日,连同完整价单会放置于房委会客户服务中心,供公众索取,亦会上载至该三个居屋发展项目的指定房委会网站。成功申请者在选楼前可获得有关安排的全面资料,以决定是否购买单位。

  发言人表示:「在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的小组委员会特别会议上,委员原则上同意因应新的定价机制或会令日后房委会推出的资助出售单位以较高折扣出售,单位的转让限制亦应相应收紧。」

  小组委员会今日通过就居屋2018的新转让限制:

(i)从房委会首次转让日期起计首五年内,业主须把单位售给房委会。房委会不会回购单位,但会行使《房屋条例》下的权力提名买家,单位售价为《房屋条例》附表订明的价格(即在首次转让日期起计首两年内,按房委会出售单位的原价;在首次转让日期起计的第三至第五年内,按经房屋署署长评估的市值扣除购买时的折扣);

(ii)房委会会按白表居屋第二市场计划(白居二)搅珠的优先次序,从成功白表申请者中物色提名对象。房委会会不断从每年的成功申请者中物色提名对象(按搅珠的优先次序),直至单位已成功售予获提名的人士;及

(iii)在首次转让日期起计第三至第五年内,业主可继续于无须缴付补价的情况下,按其自行议定的价格,将单位在居屋第二市场上售予绿表及白表买家。

  发言人表示:「在新转让限制下,房委会会行使权力提名白居二下的成功申请者购买单位,此举实际上令业主不能于房委会首次转让日期起计首五年内缴付补价,于公开市场出售其单位。」

  二○一八年的白居二共接获超过60 000个申请。房屋署将在本月搅珠,并打算在二○一八年十月发出「批准信」,白居二的成功申请者便可于两星期内凭信申领「购买资格证明书」(购买证),有效期12个月。

  发言人表示:「白居二的成功申请者将于二○一八年十月获发『批准信』,与此同时,我们于十一月安排『居屋2018』搅珠,白居二成功申请者届时按搅珠结果将得悉他们的选楼次序,他们可以选择使用购买证利用约一年时间在居屋第二市场选购单位;或等待二○一九年二月在居屋开始选楼后才使用购买证,而届时距离购买证的限期还有多个月。」

  小组委员会同意就绿表置居计划及未来居屋的转让限制再作讨论。
 
2018年7月17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21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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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