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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长会见传媒答问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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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今日(七月十七日)在添马政府总部会见传媒的答问全文:
 
记者:局长,想问问那个主任(警方助理社团事务主任)其实要求民族党回应什么?还有现在看到他们做了什么而令主任需要建议你去考虑是否需要动用权力去取消他们的注册?
 
保安局局长:多谢你的问题。我知道大家都很想去了解个案中的不同细节,但刚才我说得很清楚,为了不影响香港民族党对我作出的申述,我是不可以讨论个案的细节或者它的内容。但是我发给香港民族党的信件中是附有助理社团事务主任的建议,以及他附交给我的内容和细节。这是让香港民族党可以对于有关的事情作出它认为适当的申述。
 
记者:局长想问问其实香港民族党是没有注册成为一个社团,那为什么也会受到注册社团主任的监管?还有为什么要无故去查香港民族党?究竟是谁叫那位主任去查?
 
保安局局长:《社团条例》之下,是赋予社团事务主任一些职责和权力,他必须用合理和合法的方法或者措施去履行他的责任。过程中他当然要留意个案的发展,以及搜集证据,到他足以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他要行使第8条所赋予他的权力而作出建议,他就行事,这是按照《社团条例》第8条的程序而做。这个作法我觉得是谨慎的,也是合理的。
 
记者:现在是否单凭可能一个党的政治主张,譬如是港独或者香港自决就可以禁止一个团体运作?以及香港民族党已经成立了一段时间,现在才突然说禁止,是否之前「走漏眼」?还是你们在「搬龙门」?
 
保安局局长:去行使《社团条例》第8条的权力,社团事务主任是有《社团条例》赋予他的责任,以及一些权力。他必须要采取方法去履行他的责任和权力。刚才我也说他必须要经过一个过程去留意每一个个案的发展,以及搜集证据。这个过程当然是要时间,而且这个过程亦要到一个地步,他要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行使第8条的权力是有需要的。他的做法是合理和谨慎,也按照香港《社团条例》去执行的。
 
记者:但这个社团它仍未注册做社团?
 
保安局局长:《社团条例》里面说的很清楚,任何一个人以上的组织已经是一个社团,《社团条例》的释义里面说的很清楚,稍后为方便大家我会着我同事将有关的《社团条例》条款派发给大家,让大家了解一下有关条例的实际写法为何。
 
记者:是否完全是社团事务主任自己决定说要禁止民族党,而保安局是完全没有参与这个决定?保安局只是收这个suggestion (建议)?
 
保安局局长:刚才有人问这个权力有没有行使过。在回归之后,我们是第一次行使《社团条例》第8条的条款。《社团条例》第8条的条款亦都清楚讲出社团事务主任的角色和保安局局长的角色。而社团事务主任一定要在他履行职责的时候,经过一个合法的过程,达致他能合理地相信要行使第8条条例所赋予他的权力作出建议的时候,他要按住这个程序向我作出(建议)。而我是在收到建议后,亦都向有关的社团,给它一个申述的机会,这个是《社团条例》清楚讲出有关程序和角色方面的一个条文。
 
记者:那这21日之后是否你一个人可以决定究竟这个社团是否可以禁止运作?还是你们会有什么理由各样东西去决定他是否需要停止运作?你「一男子」决定?
 
保安局局长:我很明白大家很想在这里了解多些。第一点,我在这个阶段不可以讲太多个案里面一些细节,因为我不想影响有关的社团向我作出申述。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在我作出决定的时候,我一定再向大家解释。
 
记者:那是你一个人决定?即是你「扑槌」(决定)他就这辈子都不用玩的了?
 
保安局局长:香港是一个讲法律、讲法治的地方。任何行为都要按着法律去考虑,在香港大家对司法制度的信心我相信都是强的。《社团条例》第8条的权力清楚讲明社团事务主任的角色、责任和要求,亦都清楚讲明保安局局长在运用《社团条例》第8条考虑作出禁令的时候需要做的事情,以及需要怎样、根据什么步骤去作出一个决定。在作出决定之后是会刊宪的。在作出决定的时候,我亦都会再向大家解释的。
 
记者:局长想问问是否就算他宣称没有任何实际行动,这样都可以构成一个合理理由,去令到认为他在危害国家安全?还有怎样定义国家安全这回事?
 
保安局局长:第一,我不揣测有关的社团是怎样向我作出申述,所以他的申述内容我不揣测的。但是刚才你说到什么是国家安全呢?这个在《社团条例》里面是清楚订明的。它是解为「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完整及独立自主」,在我们《社团条例》的释义中,是清楚写出国家安全的定义。稍后派给大家的《社团条例》中大家可以参考。
 
记者:是否即是没做什么都已经是?
 
保安局局长:第一点,社团事务主任是有合理理由相信他可以行使这个权力而作出建议。他是要有合理理由相信,所以这里对他是有要求的。第二就是对于其他社团,我都说得很清楚,每个个案的实际情况都不一样,但是一个重要的原则是,我们一定会依照香港的法律去处理每一件个案。
 
记者:合理理由是否即是保安局去建议他去取替香港民族党?
 
保安局局长:我相信合理理由在任何以前的个案或者条文里都解得很清楚,有合理的理由必须是充分的合理理由,去作出这个建议的。而在社团事务主任去履行这个责任的时候,他是明白自己的角色和责任的。而他作出的建议的内容以及有关的一些细节证据,我亦都在发给香港民族党的信件中附交了给他,他有足够的资料,也是全面的资料,向我作出申述。
 
记者:想问有关国家安全是否主张港独已经是一部分?如果是的时候,他日若有其他政党或团体都是主张港独,但没有做的时候,是否都是违反相关条例呢?
 
保安局局长:答你这个问题,首先我并非讨论香港民族党这个案,但对于港独问题,我相信我们立场很清楚,第一,国家已很清楚说明,任何破坏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分裂国家的行为都是红线,不能触碰。特区政府在港独的立场,亦都是清晰及明确的,特区政府有责任维护国家安全,任何破坏国家安全的行为都不符合国家利益、不符合香港利益,更加会为香港社会带来动荡,这些动荡会破坏公共安全、社会安宁和秩序,更加可能引起严重的治安、社会和民生的问题。
 
记者:……有政治背景的政党和团体?如果不回应会如何?今次的决定是否有政治压力在背后呢?
 
保安局局长:你问了三个问题,我先答第一个问题,今次香港民族党我让它申述,就是正正希望它有一个机会去申述为何我不行使这个权力去作出禁令,而刚才我说得很清楚,对于每个团体所做的行为是受到香港法律监管,当香港法律有监管,而某一个部门在该法例中,赋予它职责及权力,它必须以合法及有效的方法去履行职务,就是这个过程,我们今次启动了《社团条例》第8条的权力。请你再问第二个问题。
 
记者:有没有正在调查其他同类型的政治背景的政党或团体?
 
保安局局长:刚才我提过,《社团条例》是赋予社团事务主任一些职责,他在行使或履行职责的时候,他要采取一个合法的方法和措施去履行责任,细节方面我是不可以公开的。
 
记者:刚才第三条,有没有受到政治压力?
 
保安局局长:就今次作决定(的建议)是社团事务主任按照《社团条例》第8条作出的,我亦会按照《社团条例》第8条作出考虑,亦给予有关的党作出申述,我们是按照香港法律处理今次的事,这是特区的事务。
 
记者:有什么证据可以说出来?以及民族党如何破坏国家安全?
 
保安局局长:第一,刚才我说的很清楚,国家安全在《社团条例》之下的定义,或许我再重复,国家安全是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完整及独立自主,稍后在我们派发给你们的条文中,你可以自己看到。至于某一个社团它作出什么行为,而导致第8条启动以及最后达到什么结果,必须按照那个个案的事实以及证据来作出,刚才我亦解释得很清楚,我在这个阶段是不可以、也不适合去评论个案的细节和内容。但是,在我作出决定的时候,我会向大家再解释。
 
记者:政治压力你仍然没有说过的,你是否默认有政治压力?你没有说过有还是没有?以及(助理社团事务)主任的理据是什么?
 
保安局局长:你不可以将说话放进我口中,我是没有这样说的。刚才我说的很清楚,是按照《社团条例》的法律条文和程序,去启动《社团条例》第8条,一定要基于事实、证据和足够的理由,才可以启动第8条。在第8条里面也讲明,社团事务主任只可以作出建议,最终是由保安局局长才有这个权力作出命令。在过程里面也必须给有关的社团一个申述的机会,这个是《社团条例》讲得很清楚,亦是一个我觉得是一个相当公平、公正的做法。
 
记者:究竟(助理社团事务)主任提出什么理据是质疑(香港民族党)违反法律?
 
保安局局长:这位记者朋友,你提出的问题我已多次回答。因为在这个阶段,我不想影响香港民族党对我作出的申述,所以我不能透露案件的细节和内容。希望你体谅,你再问我我都必须要这样说给你听,否则我就影响香港民族党的申述,我觉得这样是不适合的。
 
记者:在信件中有否提到如果他申述之后他们可以怎样上诉?
 
保安局局长:多谢你的问题。在他作出申述之后,我会作出考虑。考虑之后,我会作出决定。作出决定的时候是需要刊宪才能生效。在刊宪生效之后,他可以有三十天去作出上诉,在三十天内,他可以上诉至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而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以取消、改动我的命令。
 
记者:如何在《社团条例》内与外国社团或在台湾的社团有关?在你给(香港)民族党的证据内包含他们在台湾的活动,包括演讲和集会之类,那你如何指出他们和外国联系有关系呢?
 
保安局局长:刚才我解释在法律条文之下,即是《社团条例》第8条,是有两个情况可以启动第8条的程序。今次助理社团事务主任所用的理由,是第一个情况,即是说,他是以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保障他人的权力及自由而作出,而不是第二个理由,我说得很清楚,大家不要混淆,这是第一点。
 
第二,刚才有提及结社自由或言论自由的事宜,那么我再说一说我们《香港人权法》有关于结社自由的一些条文。我们是有结社自由的,但亦都讲明,在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宁、公共秩序,维持公共卫生及风化,或保障他人权利自由所必要者,是可以用法律去规限的。《人权法》亦都讲明意见和发表的自由,在条例里面第16条,《人权法》16条讲到,在言论自由方面是附有特别的责任和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此限制须经法律规定,是有两个情况:第一是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者风化。而在言论自由方面,终审法院在吴恭劭和利建润一案里面,清楚说出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是可以以尊重他人权利或者名誉,又或者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者风化,按法律规定加以限制。好像在现在的法律里面,也有保障个人权利以及社会利益而规管言论的一些例子,包括刑事恐吓、藐视法庭、诽谤,又或者发布色情刊物,特别是儿童色情刊物等等。所以香港是有结社自由,是有言论自由,但我们亦都要明白,这些都是在法律上面,在某些情况是可以予以限制的。
 
记者:刚才你提到是回归以来首次主任做一个这样的recommendation(建议),是否意味着民族党比起在回归以来成立的任何一个社团,包括黑社会或犯罪组织更加危险,所以突出今次的重要性,向你做一个这样的recommendation(建议)?
 
保安局局长:我希望再说明一点,本身(香港)民族党个案的内容及细节,我在现阶段不可以,亦不适合去提及这个个案的细节内容,希望大家体谅。这个我重复说了很多次,是不想影响香港民族党对我作出的申述,但是我亦重复说了我们在这方面的原则,任何人或任何社团在香港的行为,如果受到法律方面有所规限的话,他们须遵守这些规限,当违反这些规限的话,有关部门必须要依据香港的法律去处理。多谢各位。
 
(请同时参阅答问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8年7月17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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