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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长会见传媒开场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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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今日(七月十七日)在添马政府总部会见传媒的开场发言:
 
  我收到警方助理社团事务主任的报告,建议我行使《社团条例》第8条赋予保安局局长的权力,作出命令禁止香港民族党的运作或继续运作。
 
  助理社团事务主任报告的建议是按照《社团条例》第8条第(1)(a)款,基于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而作出。我现在正考虑助理社团事务主任的建议,是否行使《社团条例》第8条的权力,禁止香港民族党的运作或继续运作。在我作出决定前,我按法例要求,就为何不应该作出禁止运作或继续运作的命令,给予香港民族党机会,向我作出它认为适当的书面申述。今天我已发信给香港民族党,给予香港民族党21天时间作出有关申述,之后我会作出决定。
 
  我相信启动《社团条例》第8条考虑禁止香港民族党的运作或继续运作,是一件公众关注的事件。所以我今天告诉大家这件事情,我亦希望向大家解释一下《社团条例》赋予社团事务主任及保安局局长的权力、有关的程序,待公众了解。但我必须强调,对是否行使《社团条例》第8条的权力,而作出命令我是未作决定的。我会在21天时间过后,又或收到香港民族党的书面申述之后,才会作出决定。
 
  以下我向大家介绍《社团条例》的有关条文。

  《社团条例》第8条第(1)款订明两个情况,社团事务主任可以启动程序,建议保安局局长禁止社团的运作或继续运作。根据条文,这两个情况是--
 
(a)社团事务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团或分支机构的运作或继续运作,是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
(b)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是政治性团体,并与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有联系。
 
  符合以上其中一种情况,社团事务主任可建议保安局局长作出命令,禁止该社团或该分支机构的运作或继续运作。在法例上,社团事务主任是包括助理社团事务主任的。在这里,我想说清楚一点,这次助理社团事务主任是基于第一个情况,而不是第二个情况而向我作出建议,即是「社团事务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团或分支机构的运作或继续运作,是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者」的情况。
 
  条例第8条第(3)款亦要求,保安局局长一般要给予有关团体申述的机会,才可作出命令。这禁止运作的命令须刊宪才生效。而该命令所适用的社团,在刊宪后,属非法社团。

  有关涉及非法社团的罪行包括:任何非法社团的干事,以及管理或协助管理非法社团的人,即属犯罪。任何人如属非法社团的成员,或以非法社团成员身分行事,或参加非法社团的集会,或向非法社团付款或给予援助,同属犯罪。任何人明知而容许非法社团或其成员的集会在属于他或由他占用或控制的房屋、建筑物或地方举行,属于犯罪;任何煽惑、诱使或邀请他人成为该社团成员,或协助管理该社团,属于犯罪;或为该社团牟取社团费或援助,即属犯罪。上述罪行的刑罚包括罚款及监禁,监禁年期最高为二年至三年。
 
  以上是《社团条例》有关的条文。另外我亦都希望向大家讲一下有关结社自由的事情。
 
  在香港,市民享有结社自由,但这项自由并非完全不受限制。这些限制是可以由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宁、公共秩序、维持公共卫生或风化、或保障他人权利自由而作出。有关规定都在《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清楚订明。《社团条例》的条文符合《香港人权法案条例》。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涉及结社自由的条文,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有关的条文完全一样。
 
  我在这里再次强调,在香港民族党今次的个案,就是否行使《社团条例》第8条的权力而作出命令,我是未作出决定的。我不会在21天期限结束前,或收到有关申述前,作出决定的。我亦希望大家了解,为避免影响香港民族党作出申述,我不能亦不会评论个案的具体内容和细节。

(请同时参阅谈话全文英文部分。)
 
2018年7月17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3时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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