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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民政事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18年旅馆业(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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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民政事务局局长刘江华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8年旅馆业(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8年旅馆业(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现时,在香港经营酒店或宾馆受《旅馆业条例》(《条例》)(第349章)规管。《条例》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发牌制度确保用作酒店或宾馆的处所符合楼宇结构及消防安全标准。《条例》并无明确条文赋权监督考虑有关处所就任何公契或地契条文的遵行情况。

  在二○一三年,一间宾馆发生火警,造成伤亡。此后,社会人士一直强烈要求收紧发牌制度,加强规管。市民亦期望当局会针对无牌酒店及宾馆,采取更有效的执法行动及加强阻吓作用。

  基于上述背景,民政事务总署于二○一四年就《条例》的检讨发表了公众谘询文件,提出多项建议以回应公众对规管酒店及宾馆的关注,获社会各界广泛支持。其后,我们一直与持份者保持联系,并分别在二○一五年及二○一七年向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汇报修订《条例》的建议,亦获得委员普遍支持。

  现载于《条例草案》的各项新规定,旨在落实谘询的结果,以改善现行发牌制度、利便执法行动及加强阻吓力,打击无牌酒店及宾馆。

  我们会从四方面改善现行发牌制度。首先,《条例草案》赋权旅馆业监督(监督)在发牌过程中考虑土地文件中的相关限制性条文,如申请所涉处所的公契包含任何明确条文,禁止处所用作(一)酒店或宾馆;(二)商业用途;或(三)私人住宅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将不会获发牌照。若相关处所没有公契,监督会考虑相关地契内是否有上述的限制性条文。

  第二方面,《条例草案》赋权监督就牌照申请作出决定前考虑居民的意见。为此,我们会成立独立委员会负责地区谘询,收集地区居民意见,并向监督提出建议,作为发牌过程中的考虑因素之一。如有关处所已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获准作酒店或宾馆用途,便无需进行上述地区谘询,因为按照该条例进行的相关法定谘询已涵盖这些用途。

  现时,即使申请人曾因无牌经营酒店或宾馆而被定罪,他仍可申请牌照,监督无权以此为由拒绝其申请。因此,《条例草案》引进第三方面的改善,赋权监督会在发牌过程中考虑申请人是否「适当」人士,即申请人或相关人士曾否干犯《条例》所订罪行或任何其他严重罪行而被判监禁超过三个月,或是否未获解除破产的人、正进行清盘的人或清盘令的对象。

  第四方面,《条例草案》会明确区分「酒店牌照」和「宾馆牌照」,并赋权监督可施加发牌条件,订明「宾馆牌照」持有人不得在其营业名称使用「酒店」一词,避免误导市民大众。

  在利便执法方面,《条例草案》赋权监督向法院申请搜查令,让执法人员可在有需要时使用合理武力强行进入任何涉嫌被用作酒店或宾馆的处所视察或搜证,以加强打击无牌酒店及宾馆。

  此外,新的经营模式日新月异,包括利用科技经营业务的新模式,往往构成搜证及执法的极大困难。在现行《条例》下,除非经营者当场被捕,否则我们难以取得充分证据提出检控。有见及此,《条例草案》新增条文引进严格法律责任罪行。如有证据证明有关处所用作无牌酒店或宾馆,其拥有人和该处所的承租人即须负上刑责,除非他们能提出相关的法定免责辩护。

  为了加强阻吓力,《条例草案》赋权监督,就同一处所于十六个月内第二次因无牌经营酒店或宾馆,或严格法律责任罪行而有人被定罪,向法院申请向该处所发出封闭令,为期六个月。而经营无牌旅馆的最高罚款将由二十万元增加至五十万元,监禁期则由两年提高至三年,以反映罪行的严重性,让法庭日后审案时可考虑对被告判处更重刑罚。

  《条例草案》生效后,现时的牌照持有人会有十二个月过渡期。具体而言,如现有牌照在十二个月过渡期之内届满,持牌人可根据现行规定为牌照续期一次,为期不多于十二个月。该首次续期的牌照届满时,如申请再次续牌,则须符合所有新规定。

  主席,我们自二○一四年起一直与各界持份者保持沟通,了解各方对《条例草案》的意见。《条例草案》的新规定能落实公众普遍对改善旅馆业现行规管的诉求,亦平衡了各方包括业界的广泛意见。新增的发牌考虑亦可以提升酒店及宾馆的质素,减少对邻里的滋扰,从而达至双赢局面。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及尽快通过《条例草案》,政府当局会全力配合立法会的审议工作。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18年7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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