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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四题:处理性暴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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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沛然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答覆:

问题:

  风雨兰在过去17年接获风化案受害人求助的个案年年上升。当中强奸案的施暴者只有约一成其后被检控。就强奸及非礼罪行执法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过去五年每年分别有多少名强奸案及非礼案的受害人在公立医院急症室接受诊治或检查;按他们的性别及有否报警列出分项数字,以及部分受害人没有报警的原因为何;

(二)第(一)项所述强奸案当中,有多少宗的受害人在公立医院内由警方录取口供及接受法医检查;没有在公立医院进行该两项程序任何一项的个案数目及有关原因分别为何;及

(三)过去五年,每年强奸案的检控率;有否评估检控率是否偏低;如有,评估所用准则和结果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十分重视打击涉及性罪行的案件,包括强奸及非礼案件。对于每宗案件,警方均会全力调查,以及尽力保障受害人的权利及安全,和减轻受害人在协助调查期间面对的压力和心理创伤。

  过去五年,即二○一三年至二○一七年,全港共录得367宗强奸案件,当中349宗获侦破,破案率为九十五点一个百分点。至于非礼案件,共录得5 742宗,当中4 341宗获侦破,破案率为七十五点六个百分点。无论是强奸案件或非礼案件,其破案率皆比起同期本港整体刑事案件平均四十五点二百分点的破案率为高。

  自二○○七年三月起,社会福利署(社署)推出处理性暴力个案的24小时「一站式」服务。「一站式」服务强调的不只是向受害人提供服务的地点,而是尽可能同时、同步提供受害人所需服务,包括医护、法医检查、录取口供、社工服务和支援等,减少受害人受重复叙述不快经历的创伤及提供即时和适切的服务。

  「一站式」服务可经社工、医务人员、警务人员或其他专业人员转介而启动,也可直接由相关的非政府机构启动。在切实可行的情况及受害人同意下,当局会尽可能安排受害人在方便、安全、保密及有支援的环境下接受服务,包括在他/她接受治疗的公立医院内接受护理、录取口供及进行法医检查,以避免受害人舟车劳顿,而且加快调查过程。受害人可在社工或其他合适人士陪同下与警务人员落口供及接受法医检验。社署与医院管理局(医管局)有合作协议,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于全港17间医院安排指定的房间,提供「一站式」服务。

  要强调的是,提供「一站式」服务的时候,机构必须审视及顾及受害人的意愿及实际需要。如果受害人只选择或需要其中某项服务,有关当局必须尊重受害人的意愿,即使受害人只是接受了某项他/她所指定的服务,这亦是符合提供「一站式」服务的精神。

  当局一直密切注意「一站式」服务的成效。社署、警务处及医管局将于本月底就该服务举行会议,去检视现时各界别的合作及「一站式」服务的推行情况,去探讨需要改善的地方。

  就陈议员提问的三个部分,现回覆如下:

(一)及(二)警方在过去五年接获的性暴力案件,按性暴力种类及受害人性别划分的按年数目我们已载于附件一。

  当局没有备存过去五年强奸案及非礼案的受害人在公立医院急症室接受诊治或检查的整体统计数字,以及同期强奸案件的受害人在公立医院由警方录取口供及进行法医检验的整体统计数字。但根据警方翻查的记录,在二○一七年发生的强奸案中,有四宗是透过「一站式」服务同时提供医疗服务、法医检验及录取口供。在其他个案中,不同机构的人员在提供服务的时候,已经按受害人当时的意愿及实际需要,提供「一站式」服务当中的某些服务。

  警方一向的宗旨是减轻性暴力案件的受害人在协助调查期间面对的压力及心理创伤。因此警方会尽可能在实际可行的情况,安排受害人在接受治疗的同一间公立医院内录取口供及进行法医检验。但由于每宗案件的性质及受害人的意愿有所不同,加上有时客观情况并不可行,所以某些案件的受害人并不是在公立医院内录取口供。这些情况包括:
 
  • 公立医院的病房使用情况紧张,以致未能即时安排所需设施。就此,警方与医管局已达成优化安排,警方的调查人员可以透过直线电话联络当值的急症室医护主管人员,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预先安排房间给受害人,作「一站式」服务之用;
  • 案件发生于报案前一段时间,或受害人亲身往警署报案,而觉得无需要即时到医院接受治疗或进行法医检验;
  • 受害人因个人理由(例如情绪问题)要求先在医院接受治疗及/或进行法医检验,稍后再由警方另外录取口供;
  • 警方需要以录影会面方式为受害人录取口供,而医院急症室并无有关设施。例如,案件的受害人是儿童,警方及社署会成立保护儿童特别调查组联手处理及调查。受害人会在警务处家居录影室进行录影会面代替笔录口供。在此情况下,医院提供的房间并不适合进行录影会面之用途;
  • 受害人要求在警署内较有私隐的地方录取口供;
  • 受害人需要翻译,而协助翻译录取口供的人员未能即时安排所需翻译人员协助录取口供;以及
  • 受害人拒绝进行法医检验。
  • 无论如何,警方会尽力确保受害人知悉他/她所需经历的程序和享有的权利,也会致力协助及便利受害人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接受「一站式」服务。

(三)警方拘捕涉嫌性暴力案件的疑犯后,会综合考虑案情、例如受害人及证人的供词,以及有否其他环境证据,包括闭路电视影像、科学鉴证结果、受害人的医疗报告等多项因素,在调查完毕后征询律政司意见是否作出检控。

  ​如上述所说,过去五年(即二○一三年至二○一七年),强奸案件的破案率是九十五点一个百分点。同期,涉及《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下「强奸」罪行的拘捕及检控人数,我们载于附件二。

  在检控工作方面,根据律政司的《检控守则》,是否检控性暴力案件的考虑与其他罪行的案件并无分别,控方首先必须在法律上有充分证据支持检控,即是有可接纳和可靠的证据,连同可从这些证据作出的任何合理推论,相当可能会证明有关罪行。验证标准是:根据这些证据,是否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检控人员亦需考虑检控相关的罪行是否符合公众利益。根据《检控守则》,公众利益包括:
 
  • 疑犯、证人及/或受害者的态度、年龄、本质、身体或心理状况;
  • 案件可能的最终处置安排;以及
  • 会影响任何法律程序公正的特殊情况等。

  针对每宗强奸或非礼案件,律政司都会按个案的实际情况及证据作全面考虑,去决定检控与否,以及如果作出检控,最适合的控罪。而法庭亦会按法律原则及证据,作出公正的裁决。

  多谢主席。
 
2018年6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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