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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八题:于酒牌下订立的后备持牌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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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张宇人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现行法例,酒牌只可签发给自然人,而不可签发给法团及公司。为方便营商,政府自去年三月起实施后备持牌人制度,让持牌人及早物色及提名合适人选作为后备持牌人,在持牌人突然离职时于短时间内接管持牌人职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后备持牌人制度实施至今,当局分别接获及批准了多少宗提名后备持牌人的申请;在获发酒牌的酒吧及其他类别食肆当中,现时分别有多少间及百分比有后备持牌人;

(二)鉴于有饮食业人士反映,当局目前规定提名后备持牌人的申请,只可连同就酒牌提出的首次签发、转让或续期申请递交,当局会否考虑准许持酒牌人士在酒牌有效期期间随时提交后备持牌人的提名申请,以增加后备持牌人制度的弹性;如会,实施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自后备持牌人制度实施至今,当局接获授权后备持牌人管理酒牌处所的申请宗数(并按持酒牌处所属酒吧还是其他类别食肆列出分项数字),以及该等申请的平均处理时间为何;及

(四)有否检讨后备持牌人制度的成效;如有检讨而结果为成效不彰,当局会否重新考虑准许酒牌由法团或公司持有的建议;如会,实施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酒牌局于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推出后备持牌人制度,让酒牌持牌人可及早物色及提名合适人选作为后备持牌人,无论持牌人于可预见或未可预见的情况下离职时,后备持牌人都可尽快接管职务,以免阻碍业务运作,减轻业界对「自然人」突然离任的忧虑。现时,申请人在提交新酒牌、酒牌续期及转让申请时,可以同时提交后备持牌人提名申请。若持牌人突然离职,有关业务东主或经营者可以申请授权已获委任的后备持牌人暂时管理该酒牌处所,以便期间向酒牌局正式申请牌照转让或新酒牌。

  我就问题各部分的答覆如下:

(一)自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至今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酒牌局分别接获2 733宗提名后备持牌人的申请,当中1 652宗申请已获批准。截至今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在上述已获批准设有后备持牌人的酒牌处所当中,按其酒牌(附加酒吧批注和并无酒吧批注)作分类的数目及其百分比胪列如下:
酒牌类别
 
持牌售酒处所总数 提名后备持牌人
接获申请宗数 获批准宗数 占该类别酒牌总数百分比
附加酒吧批注(注一) 1 236 588 318 25.7%
并无酒吧批注 7 004 2 145 1 334 19%
总数: 8 240 2 733(注二) 1 652 -
注一:即该处所有经营酒吧。根据《应课税品(酒类)规例》(第109B章)第2条,「酒吧」指任何只用作或主要用作售卖和饮用令人醺醉的酒类的地方。

注二:直至二○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共接获2 733宗委任后备持牌人申请,当中1 652宗申请已获批准,一宗申请被拒绝及205宗因申请人自行撤销或其他原因如未能于期限前提供相关文件而无须继续处理,其余875宗申请仍在处理中。

(二)在后备持牌人制度推出初期,为避免有关部门工作量突然大幅增加以致延误处理申请,酒牌局只接纳申请人(包括现有持牌人)在提交新酒牌、酒牌续期及转让申请时,才可以同时提交后备持牌人提名。酒牌局会不时留意上述制度推行的情况并适时检讨,例如研究放宽有关安排以容许持牌人递交独立的提名申请及增加处所提名后备持牌人数目的可行性等,以便利业界。此外,为进一步减低因酒牌持牌人突然离职对业界在运作上的影响,酒牌局自去年七月起,亦同意各酒牌业务东主或营运者即使在未能取得原持牌人同意的情况下,仍可提交酒牌转让申请。整体而言,我们相信推行上述两项便利业界措施可进一步减低因持牌人突然离职对业界的影响。

(三)由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至今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酒牌局接获21宗授权后备持牌人的申请,当中14宗申请已获批准。按酒牌(附加酒吧批注和并无酒吧批注) 作分类,当局收到授权后备持牌人的申请及获批准的宗数详列如下:
酒牌类别
 
授权后备持牌人
申请数目 获批准数目
附加酒吧批注 5 3
并无酒吧批注 16 11
总数 21(注3) 14
注三:直至二○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共接获21宗授权后备持牌人申请,当中14宗申请已获批准,其余七宗申请仍在处理中。

  酒牌局秘书处收到上述申请后,一般情况下可在四个工作天内原则上批准其申请,其后秘书处会就授权申请征询警方的意见,收到警方的意见后,酒牌局会考虑是否正式批核授权申请,现时处理这些申请平均约需的时间为25个工作天。

(四)根据《应课税品(酒类)规例》(第109B章)规定,酒牌应只发给「适当人选」。条文的立法原意是必须由一名「自然人」而非一间公司持有酒牌,规管工作主要依赖持牌人履行清晰的法律及管理责任,所以作为签发酒牌条件之一,持牌人必须亲自监督处所的运作。至于业界建议容许法人团体获发酒牌以便利营商环境,政府现正就此进行初步研究。

  此外,有部分业界提出可考虑按风险类别把酒牌分类,以加强不同类别售酒处所的风险管理。政府将会研究探讨采用风险评估的原则,以厘定把酒牌处所分成不同风险类别的准则,如酒牌牌照的期限、酒牌处所的过往纪录(如处所有否对附近居民造成任何噪音滋扰或有否在牌照期内接获投诉)、申请人过往有否违反持牌条件的纪录、处所的位置和营运模式,以及售酒时间等,并按照特定的准则考虑容许法人团体获发牌照的可行性。
 
2018年6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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