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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公开试试题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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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叶刘淑仪议员的提问和教育局局长杨润雄的答覆:

问题:

  近年,有多宗公开试试题怀疑外泄事件。尽管香港考试及评核局(考评局)一再表明非常重视试题的保密工作,并设有机制严格监控拟题、审定、印刷、包装及分发试题的程序,而且所有获考评局委任或聘用的人员按法例必须把在履行职能时所获悉的一切事宜保密,但有市民表示未能释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过去三年,考评局有否加强监察及防止试题外泄,并就可疑个案向廉政公署举报的机制;

(二)教育局会否检讨它监察考评局表现的机制;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是否知悉过去五年,考评局掌握到外泄证据的试题外泄事件宗数;有否评估该等事件是否反映有一些教育局或考评局的人员失职;如有评估,结果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考试及评核局(考评局)是根据《香港考试及评核局条例》(《条例》)(香港法例第261章)在一九七七年成立,是一个独立的法定机构,主要职能是举办香港的公开考试,以及各项专业及国际考试。考评局一直按照《条例》以本身的收入及资产维持其日常营运,没有接受政府任何经常性资助,并享有日常运作上的自主权。考评局的成员主要来自大专院校、学校、商界及政府等不同界别。除了当然委员及大学校长会提名的人士外,所有委员均由行政长官委任,履行考评局的法定职能,包括监督辖下秘书处的工作。

  就叶刘淑仪议员提出的问题,现答覆如下:

(一)考评局订立了一系列严谨的措施及清晰的指引,确保公开考试的安排在保密的程序下进行,所有考务人员必须按照各项指引举行考试。此外,根据《条例》第15条(注),所有获考评局委任或聘用的人员均须把在履行职务时所获悉的一切事宜保密。任何人士违反条例中的保密条文,即属犯法,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及监禁六个月。这条文的规定,也适用于由考评局委任以协助执行香港中学文凭试(文凭试)的考务人员,包括由学校校长提名的试场主任和监考员,他们同样须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所有受聘的考务人员,包括阅卷员及口试主考员在接受考评局的任命时,须签署保密声明及进行利益申报。考评局并会透过简介会及阅卷员/口试主考员须知等途径,提醒考务人员必须严守考试机密的要求。考评局非常重视公开考试的公正与保密,考评局职员如果怀疑发生了违法事件,可根据特定的机制及指引,向执法机构举报。

  考评局也设有严格的机制,确保试题保密,由拟题、审题、印刷、包装及分发各程序均有严格监控,有关程序并按照廉政公署防止贪污处的建议制定及执行。每年文凭试完结后,考评局会全面检讨考试的安排与程序,透过试后检讨机制和不同类型的内部审核,识别需要改善的范畴,确保与举办文凭试相关的不同风险受到监控,并达至理想的水平。考评局亦不时向廉政公署防止贪污处征询意见,完善机制及落实执行有关建议,以维护公开考试的公平、公正及可靠度。例如考评局根据廉政公署的建议,在二○一八年文凭试加强学校提名监考员的指引,要求校长在提名时注意监考员不可与补习社人员或事务相关。

(二)考评局是独立的法定机构,遵照《条例》履行其法定职能,举办香港的公开考试。考评局委员会是考评局最高的决策单位,负责审议各项主要计划、财务预算、政策及规章,并负责任命秘书处高级行政人员。委员会辖下设有事务委员会,按照既定职权范围履行职责,支援考评局的主要管治工作;或成立工作小组及小组委员会,以处理重要事务。教育局常任秘书长或其代表是考评局的当然委员,教育局也会派代表出任不同委员会的成员,以参与相关的管治工作。此外,根据《条例》,考评局每年须把周年收支预算及建议事务计划提交政府审批,并须每年提交经审计的周年帐目及事务报告,供立法会省览。

  上述的管治架构能有效监督考评局的日常运作。考评局委员会从策略和宏观角度监督该局及各项考试的运作,其辖下设有相关的事务委员会(即公开考试委员会)专责监督公开考试的推行情况。

  策划和举行公开考试是考评局的法定职能,考评局一直致力确保公开考试在公平、有效及可靠的情况下进行。在考评局委员会的监督下,公开考试的工作均设有严谨和行之有效的运作和监察机制。考评局会继续严格执行保密程序,若发现任何怀疑违法个案,会按照现行指引向执法机构作出举报。

(三)根据考评局提供的最新资料,文凭试自二○一二年推行以来,未发生过在开考前怀疑有试题外泄的情况,亦没有相关人员失职的事件。考评局更指出,已经确认不遵守保密规定的个案则只有一宗(涉及在补习网站上载考评局二○一二年文凭试评卷参考及口试题目),还有其他数宗怀疑个案,考评局表示已全部按机制跟进和处理。

  多谢主席。

注:《条例》第15(1)条订明:「根据本条例条文获委任的每个人,或受雇或曾经受雇以执行或协助他人执行本条例条文的每个人,均——
(i)须对根据本条例执行责任或履行职能时所获悉的一切事宜保密及协助将该等事宜保密;
(ii)不得将该等事宜传达予任何人;及
(iii)不得容受或准许任何人取阅由本款所适用的人所管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纪录。」
 
2018年6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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