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屋申请人虚假陈述被法庭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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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申请人于申请购买居屋单位时没有向房屋署申报所拥有的非住宅物业的资产净值,在声明书的要项上向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作岀明知是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今日(六月二十五日)被法庭判处八十小时社会服务令。

  在上述个案中,被告人在二○一六年以白表方式申请购买居屋单位,在一份声明书上没有申报拥有任何与土地或房产相关的资产净值,惟其后经房屋署核实后,发现他在申请期内没有申报与他人联权共有一个非住宅物业及其净值,隐瞒资产约一百四十多万元。他因在要项上向房委会作岀明知是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违反《房屋条例》第26(2)条而被房屋署检控。被告于五月二十八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惟裁判官考虑到案情严重,并不适合以罚款方式处理。在参阅感化官的报告后,法庭今日判处被告八十小时社会服务令。

  房屋署发言人表示,房屋署一向致力打击资助房屋申请虚报个案。他提醒所有资助出售房屋申请人,如违反《房屋条例》第26(2)条,即在购买资助房屋单位时向房委会作岀明知是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即属犯罪。一经法庭定罪,最高可判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一年。如所购买的资助出售房屋单位已正式入伙,法庭更可根据《房屋条例》第26B条作出命令,要求购买人向房委会缴付一笔款项以供没收,款项金额相等于该单位的原来买价与在判令发出日的市值两者之间的差额。如所购买的资助出售房屋单位仍未正式入伙,房委会可撤销较早时与购买人所签订的买卖协议,并根据有关条款没收购买人所缴付的订金。



2018年6月25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7时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