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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一题:规管第三方支付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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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启明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近年电子支付服务兴起,为市民消费时带来不少便利。然而,有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处理网上交易时未有妥善核实付款人身分(例如付款人只须输入信用卡/扣帐卡的号码和保安码,以及持卡人姓名),令非授权交易容易发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当局接获涉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投诉宗数为何,并按投诉类别列出分项数字;
 
(二)过去三年,当局采取了什么措施加强规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营运(包括收集用户的个人资料及收取手续费或其他费用);
 
(三)当局会否考虑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处理网上交易时,必须采用双重认证方式核实付款人身分,例如付款人除了须输入信用卡/扣帐卡号码和持卡人姓名外,亦须输入经短讯传送或保安编码器产生的一次性密码;及
 
(四)有否计划推动所有政府帐单和付款通知书均接受透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如有,详情及时间表为何?
 
答覆:
 
主席:
 
  《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第584章)(《条例》)于二零一五年生效,订明有关储值支付工具的发牌及监管制度。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按《条例》审批牌照申请,并对持牌人实施监管,以确保其运作安全稳健,并推动多元化、安全和高效率的电子支付生态发展。
 
  就问题的各部分,我的回覆如下:
 
(一)金管局自从二零一六年八月根据《条例》发出首批储值支付工具牌照至今,一共收到约140宗有关储值支付工具的投诉,当中有两宗涉及未经授权交易,其他个案则主要关乎持牌人的服务质素、商业操作安排等事宜。
 
(二)金管局为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制定了监管指引,要求持牌人在各营运环节落实相关的制度和措施。此外,金管局亦会透过恒常的监管和审查工作,审视持牌人落实监管指引的情况。在保障个人资料及私隐方面,金管局的指引明确要求持牌人须设有周全的资料保安措施,并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私隐条例》)和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专员公署)发出的相关指引,妥善保管及处理客户的个人资料。金管局亦与私隐专员公署保持联系,并提醒持牌人如对《私隐条例》和有关指引的实施有任何疑问,应与私隐专员公署沟通。在收费方面,金管局的指引要求持牌人须清楚列明及解释使用有关服务/产品的收费及费用,并以有效的方式传达及提供予用户。
 
(三)金管局的指引明确要求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须实施周全的支付保安措施,以确保支付交易的真确性及可追踪性,并设立机制以侦测及防范可能因欺诈而引起的未经授权交易。持牌人亦应在有需要时实施额外管控措施,如双重认证以核实交易者身分及向客户发出交易通知,以侦测未经授权交易。金管局亦已要求银行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信用卡交易的真实性及保障客户的利益。
 
  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须按情况采取适当的支付保安措施,但是否采用双重认证或是其他支付保安技术(如生物认证)则需视乎不同因素,如相关储值支付工具的风险、认证技术的安全性、支付过程的便利性、客户的一般交易模式等。有关保安措施的设计需因应服务的性质平衡相关考虑,金管局不宜一刀切作出硬性规定。目前已有一些储值支付工具在支付交易过程中采用了双重认证。就网上信用卡交易而言,部分银行会要求客户通过双重认证,例如输入一次性短讯密码以核实其身分,部分则会在交易完成后向客户发出短讯通知。一般而言,若持卡人并无作出任何欺诈或严重疏忽行为,他们不需为未经授权交易承担责任。
 
(四)政府现时已接受多种不同电子缴费方式,包括网上银行、电话理财、缴费灵、自动转帐及自动柜员机等,便利市民。我们留意到现时部分储值支付工具营运商的电子钱包也提供缴付帐单服务,用户利用手机上的电子钱包扫描帐单上的条码,便可以缴交电话费、煤气费等。为促进储值支付工具市场的发展,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正与相关政府部门商讨,研究以先导方式,让市民用同样的方式缴交政府帐单。
 
2018年6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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