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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七题:申请伤残受养人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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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邵家臻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的书面答覆:
 
问题:
 
  现时,申请人不可同时领取公共福利金计划下多于一项的津贴(包括高龄津贴、伤残津贴及长者生活津贴),社会福利署(社署)因此不会安排正领取长者生活津贴的长者接受医疗评估,以确定他们是否有资格领取伤残津贴。另一方面,税务局可能会要求就供养未有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士而申索伤残受养人免税额(免税额)的纳税人,提交一份经由卫生署署长或医院管理局行政总裁(医疗当局)签发的医疗评核报告,以证明受养人在有关课税年度的伤残情况符合伤残津贴申请资格的规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医疗当局根据病历签发的上述医疗评核报告最长可覆盖多少年;税务局会否基于纳税人未能提供覆盖有关课税年度的医疗评核报告而拒绝批出免税额;当局会否检视免税额的申索安排;
 
(二)残疾人士现时可否未经社署安排自行要求医疗当局签发上述医疗评核报告;若可,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残疾长者一般较单纯年老或单纯残障的人士有较高的经济需要,当局会否重新考虑向残疾长者同时发放伤残津贴和高龄津贴?
 
答覆:
 
主席∶
 
  就邵议员的问题,经谘询劳工及福利局和食物及卫生局后,我回覆如下:
 
  现时,如纳税人在任何课税年度内供养合资格根据「香港政府伤残津贴计划」领取津贴的家属,便可申请伤残受养人免税额。即使该受养人合资格领取伤残津贴但没有申领或选择领取长者生活津贴,税务局亦会处理纳税人就该合资格伤残受养人免税额的申请。
 
  纳税人在申请伤残受养人免税额时无需提交任何证明。税务局覆核申请时,可能要求个别纳税人提交证明,以示受养人符合申领政府伤残津贴的资格。如果受养人已向社会福利署(社署)申领伤残津贴,纳税人可提供申领津贴的档案编号以资证明。若受养人没有申领政府伤残津贴计划下的津贴(包括合资格领取伤残津贴但选择申领长者生活津贴的受养人),税务局会向纳税人寄出覆核信,要求纳税人提供注册医生根据综合社会保障计划或公共福利金计划中按伤残情况的定义作出的医疗评核,以证明受养人在有关年度的伤残情况符合资格申领政府的伤残津贴。为方便纳税人提交适当的医疗报告作证明,税务局发出的覆核信会夹附一份由社署用作审核伤残津贴申请的医疗评估表格。纳税人无须为受养人向社署申请改领伤残津贴或重新发出医疗评估表格。由注册医生填写及签署的医疗评核表格,已可满足税务局作为符合申请有关免税额的证明。
 
  就问题的第(一)及(二)部分,税务局有责任确保伤残受养人免税额的扣除,符合《税务条例》第31A条的规定。如果在覆核申请时,纳税人未能就受养人提供有关课税年度的医疗评核报告,税务局便不能接受纳税人就该受养人申请伤残受养人免税额。根据过往经验,在税务局覆核申请伤残受养人免税额的个案中,纳税人一般都能提供所需的医疗评核报告。事实上,覆核伤残受养人免税额的个案中,只要医疗评核报告能显示伤残的期间所覆盖有关的课税年度,税务局亦会接纳。虽然现时的覆核程序运作畅顺,如有需要,税务局会与相关政策局和部门检视有关安排。
 
  关于问题的第(三)部分,伤残津贴和高龄津贴同属公共福利金计划,无须申请人供款,亦不设经济审查。这两项津贴分别针对受惠对象组群的特别需要,故此不应同时申领,例如严重残疾人士不论年龄,一般比健全的长者需要较多他人协助和照料,所以伤残津贴的金额(普通额和高额分别为每月1,720元和3,440元)较高龄津贴(每月1,345元)为高。再者,不能同时申领类同津贴的安排亦符合「不得享用双重福利」的规定,以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持续性。政府没有计划改变有关规定。
 
  有经济困难的残疾长者可因应他们的情况和意愿,考虑申领须经济审查的长者生活津贴(普通额和高额分别为每月2,600元和3,485元)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计划。现时,单身长者综援受助人的每月平均援助金额为6,394元,残疾长者一般比健全长者获发较高的金额。
 
2018年6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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