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十九题:对流产妇女及其家人的支援
*******************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葛珮帆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研究指出,妇女在经历流产后很多时出现各种负面情绪,包括自责、恐惧、抑郁及焦虑。然而,市民普遍对流产妇女及其家人的需要不太了解,而政府亦没有为该等人士提供适切的支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10年,每年流产个案宗数;政府会否积极为流产妇女及其家人提供下列资讯:流产后的跟进医疗程序、流产胎儿的处理方法及程序、胎儿父母的权利,以及流产后需注意事项及相关支援服务;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会否设立提供流产相关全面知识及资讯的网站,让市民懂得如何开解流产亲友及其家人;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会否增拨资源为流产妇女提供支援,包括辅导热线和家访服务;如会,详情及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四)有否向医疗人员及社会工作者发出工作指引,并向他们提供辅导技巧训练,以便他们向流产妇女及其家人表达适切关怀;如否,原因为何;
 
(五)鉴于有研究显示,按摩、心理辅导及草药等另类医学可改善流产妇女的忧郁或焦虑症状,政府会否拨款研究发展另类医疗服务,以及会否参考英国医院的做法,为未满24周流产胎儿的父母,提供医学证明以助他们安葬胎儿,并应要求向晚期流产胎儿(怀孕14至24周)的父母提供胎儿的照片、手印和脚印以作纪念;如会,详情及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六)鉴于政府表示,不足24周流产胎儿在符合有关法例及公共卫生等条件的可行情况下,医院管理局可让父母领回流产胎儿,是否知悉该局用以决定「可行情况」的准则;政府会否尽快修订法例及简化有关程序,让不足24周流产胎儿的父母尽快领回胎儿安葬;如会,详情及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葛珮帆议员提问的各部分,我回应如下:

(一)至(五)下表载列二○○七至二○一六年因流产而住院的病人的出院人次数字。
 
年份 因流产而住院的病人的出院人次*
2007 10 186
2008 10 648
2009 10 147
2010 10 374
2011 11 696
2012 12 130
2013  9 817
2014  9 539
2015  9 271
2016  9 166
*「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及医疗性流产。上述统计数字包括医院管理局辖下医院、惩教署辖下医院及私家医院的住院病人。详情可参考卫生署《有关健康状况和健康服务的统计表》

  卫生署辖下的母婴健康院与医院管理局(医管局)辖下的产科部门合作为孕妇提供产前护理。若孕妇有流产的迹象,母婴健康院的医护人员会转介她们到医管局辖下的妇产科部门作进一步评估及跟进。
 
  医管局辖下的各妇产科部门均设有哀伤辅导小组,专责照顾胎儿不幸流产或夭折的父母,透过情绪支援和辅导等服务,协助他们走出哀伤阴霾。
 
  医护人员会为流产胎儿清洁及穿上特别缝制天使袍、帽子或父母预备之衣饰,然后把胎儿放在特制小篮或婴床内与父母见面,给予时间陪伴及拥抱,倾诉道别。医护人员会为胎儿拍照及为胎儿的小足印盖在纪念咭上,给父母留为纪念。如有需要,辅导小组会将纪念咭保留一段时间,让母亲在覆诊时再决定是否取回。
 
  若有个别父母希望领回胎儿,可于住院期间向辅导小组表达意愿,小组会转介院内病人联络主任跟进,予以适切的协助。因应父母的个别情况,哀伤辅导小组亦会安排转介医务社工或临床心理学家跟进。
 
  除此以外,由社会福利署(社署)或非政府机构营办的65间综合家庭服务中心及两间综合服务中心,为特定服务地域范围内的有需要个人或家庭(包括流产妇女)提供一系列预防、支援和补救性的福利服务,包括辅导或支援/互助小组等(详见社署网站)。社工理解流产妇女所面对的压力和及身心健康的状态,会全面评估每位服务使用者的需要,在有需要时会进行家访、面见或安排临床心理服务等,社工一般会透过及早识别及介入、整合服务和其他服务持份者保持伙伴关系等工作策略,为有需要的个人或家庭提供适切的服务。
 
  另一方面,有需要的市民(包括流产妇女)亦可致电24小时运作的社署热线(2343 2255),寻求即时辅导或转介至合适的服务单位接受支援、谘询及跟进等服务。
 
  社署的社工均曾接受过专业辅导技巧训练,为有需要的流产妇女及其家人提供心理辅导,协助他们面对因流产所引致的情绪问题或困扰,并提供情绪支援服务。若流产妇女及其家人需要心理治疗,社工会转介他们接受临床心理服务。此外,社署的员工发展及训练组不时会举办辅导技巧进阶课程,以提升社工的专业辅导技巧。
 
  此外,卫生署家庭健康服务与医管局合编了有关流产的健康资讯,并已上载于卫生署(注一)及医管局(注二)的网页。
 
(六)如果成孕不足24周的流产胎存放于公营医院,医管局会在符合有关法例及公共卫生等条件的可行情况下,让父母因应其意愿领回流产胎处理。医院会尽量配合父母的需要,及提醒他们处理流产胎的注意事项,包括公共卫生的要求、殓葬安排的考虑等。
 
  食物及卫生局正积极研究修改相关法例的方案,以让流产胎的处理更妥善。此外,医管局亦会积极考虑简化申领程序,协助父母尽早领回流产胎。

注一:www.fhs.gov.hk/tc_chi/health_info/woman/15681.html
注二:www3.ha.org.hk/ntwc/csc/health/Leaflet/O&G/O&G07.pdfwww3.ha.org.hk/ntwc/csc/health/Leaflet/O&G/O&G06.pdf(只有中文)
 
2018年6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05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