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十七题:对弹性工作人口的保障
*****************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莫乃光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近年「零工经济」越来越流行。有不少人士已转型为自由工作者,并透过互联网平台或应用程式接洽工作。有研究指出,香港的弹性工作人口(即临时雇员、兼职雇员及自雇人士/自由工作者等)在过去十多年大幅增长。然而,相对于长期聘用雇员,弹性工作人士有较大的失业风险、较低的工作收入,以及较差的劳工福利和保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劳工处接获弹性工作人士因其劳工权益受损而作出的投诉数目,以及相关的检控和定罪个案的数目分别为何;

(二)有否统计现时从事弹性工作的人口,以及该等人士的行业分布、平均每星期工作时数、平均每月收入,以及享有劳工福利和保障(包括有薪病假及年假、假日工作薪酬、劳工保险,以及雇主为其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户口供款)的情况;及

(三)鉴于有多个地区(包括欧盟、英国、美国、新加坡等)的政府已开始研究和推行保障自由工作者的制度,当局会否参考该等政府的做法,修订《雇佣条例》(第57章)及其他相关法例以提高对弹性工作人士的保障,并进行相关的研究和公众谘询?

答覆:

主席:

  《雇佣条例》旨在为保障雇员的雇佣条件订定条文。受《雇佣条例》保障的雇员,不论其工作时数,均可享有条例下的一些基本保障。就问题所述及的临时雇员、兼职雇员及自雇人士/自由工作者而言,临时雇员及兼职雇员属雇员身分,如符合相关条件,他们的权益受到《雇佣条例》保障。至于并不属雇员身分的自雇人士/自由工作者,《雇佣条例》并不适用于他们;在考虑是否属于雇员身分时,并非纯粹取决于职位或合约名称,而是视乎所提供服务的实质情况。

  就议员的提问,我现答覆如下:

(一)由于自雇人士/自由工作者并非雇员,劳工处一向没有备存关于他们的投诉数字。此外,劳工处有保存雇员因雇佣权益受损而作出的投诉及引致的检控等数字,但该等数字并无就雇员的工作时数或受雇期间再作分类,因此无法提供与临时雇员及兼职雇员有关的分类统计数字。

(二)就临时雇员及兼职雇员而言,政府统计处(统计处)根据二○一八年第一季「综合住户统计调查」的结果编制按行业划分的兼职雇员,以及其工作时数中位数和每月就业收入中位数的统计数字列于附录。该统计调查并没有临时雇员的资料。

  就自雇人士/自由工作者而言,统计处按上述统计调查结果编制有关自营作业者,以及其工作时数中位数和每月就业收入中位数的统计数字列于同一附录。

  「综合住户统计调查」并没有搜集自营作业者及兼职雇员的有薪病假及年假、假日工作薪酬、劳工保险、雇主为其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计划的供款等劳工福利和保障的资料。另一方面,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提供的资料,由于有部分工作人口,例如雇用期少于60天的一般雇员,获豁免无须参加强积金计划,因此积金局备存有关强积金供款情况的数字并非涵盖全港所有临时雇员、兼职雇员及自雇人士/自由工作者。

(三)政府一直按社会的转变和经济发展的步伐,不时检视《雇佣条例》,以循序渐进方式改善雇员的法定权益和福利。

  在《雇佣条例》下,如雇员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并符合条例订明的相关条件,可享有一系列雇佣福利,例如休息日、有薪法定假日、年假、疾病津贴、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等。就临时雇员及兼职雇员而言,他们属雇员身分,即使并非以连续性合约受雇,他们仍然享有《雇佣条例》下的一些基本保障,包括支付工资、限制扣除工资、享有法定假日,以及防止歧视职工会等。此外,《雇员补偿条例》亦无分雇员的雇用时数或受雇期,为遭遇工伤或患上指定职业病的雇员提供补偿。《最低工资条例》亦为条例适用的雇员提供法定最低工资的保障。

  至于自雇人士/自由工作者,我们留意到,现时香港以外地区对他们在工作情况的关注仍在探索及讨论阶段,一个较全面及有系统的保障模式尚待发展,因此暂时难以作出有系统的比较和参考。目前,政府没有计划扩大《雇佣条例》的涵盖范围。
 
2018年6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5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