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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动议二读《2018年联合国制裁(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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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今日(六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8年联合国制裁(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8年联合国制裁(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旨在修订《联合国制裁条例》(第537章)(《条例》),使根据该《条例》订立的规例,能对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安理会)决定予以制裁的人(包括团体、企业及实体),直接施加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指示,实施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所决定的制裁,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义务。多年来,特区政府一直根据《条例》订立规例,执行中国外交部的指示,实施联合国安理会对中国以外地方实施的制裁。

  因应恐怖主义的发展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的威胁,联合国安理会对恐怖主义团体亦施加制裁。因此,联合国安理会制裁的对象,不再局限于个别「地方」,而是延伸到不以单一「地方」作为据点的恐怖主义团体。

  联合国安理会于二○一七年七月通过的第2368号决议,对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伊黎伊斯兰国)、基地组织以及相关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施加资产冻结、旅行禁令及武器禁运三类制裁措施。外交部已指示香港特区政府实施有关制裁措施。

  上述三类制裁措施在联合国安理会过去针对「地方」所施加的制裁中十分常见。然而,由于香港特区现行《条例》只能实施针对「地方」的制裁,我们未能根据《条例》订立规例,实施联合国安理会针对伊黎伊斯兰国及基地组织的制裁措施。

  政府今日向立法会提交的《条例草案》,正是为了修订《条例》,使根据《条例》订立的规例,除了可以实施针对地方的制裁外,亦能够对联合国安理会决定予以制裁的人(包括团体、企业及实体),直接施加制裁。

  如《条例草案》获得通过,我们会根据经修订的《条例》订立规例,以实施联合国安理会针对伊黎伊斯兰国、基地组织及与其有关联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而施加的制裁措施。

  主席,《条例草案》将有助香港全面履行国际义务。就有关立法建议,我们早前已谘询立法会工商事务委员会,并得到该事务委员会的支持。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尽快通过《条例草案》。

  主席,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18年6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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