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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一题:短期出租住宿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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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莫乃光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刘江华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近年,民宿和利用闲置资源提供的短期出租住宿设施(统称「短宿」 )在世界各地方兴未艾。该类住宿提供有别于酒店的旅游体验,亦可促进当地经济。有旅游业人士指出,全球很多城市(例如巴黎、伦敦、东京及新加坡)已制订规管短宿的政策和制度。然而,香港却计划修订《旅馆业条例》(第349章),以加强打击无牌旅馆,扼杀短宿的生存空间。该等人士又指出,近年访港旅客对短宿的需求不断增加,他们因此建议政府推行发牌制度,让短宿合法营运。他们建议发牌制度应订明(i)出租日数及牌照数目的上限、(ii)可作短宿的处所类别,以及(iii)分别适用于租客与屋主同住及非同住的短宿的条件(例如须有受过训练的物业管理人员监督处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就修订《旅馆业条例》进行研究时,有否研究引入短宿发牌制度,并参考其他地区的相关经验及政策;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会否考虑按上述建议制订规管短宿的发牌制度,并透过扩大《旅馆业条例》的拟议修订范围以实施该制度,从而促进共享经济的发展;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政策创新与统筹办事处会否就共享经济及短宿对经济的影响和潜力进行顾问研究、谘询相关持份者,以及提出全面的短宿发牌制度建议;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在香港经营旅馆受《旅馆业条例》(第349章)(《条例》)规管,目的是确保拟用作旅馆的处所,在楼宇和消防安全方面达至法定标准,以保障入住者及公众的安全。根据《条例》,「旅馆」是指任何处所,其占用人、东主或租客显示在他可提供的住宿范围内,会向到临该处所的人士提供收费的住宿地方。任何提供短期收费住宿服务的处所,包括提问中所指的民宿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短期出租住宿设施,若其经营模式符合《条例》对「旅馆」的释义,必须领取旅馆牌照方可合法经营,除非有关处所内提供的所有住宿,每次出租期均为连续28天或以上,则可根据《旅馆业(豁免)令》(第349C章),获豁免不受《条例》的规限。民政事务总署(民政总署)辖下的牌照事务处(牌照处)负责执行《条例》,处理旅馆牌照签发及执法工作。
 
  就莫议员提出的问题,我现答覆如下:
 
(一)政府计划对《条例》作出修订的主要目的是优化发牌制度、减低持牌旅馆对邻近居民的滋扰、利便打击无牌旅馆的执法行动及提升对无牌经营旅馆的阻吓力,以回应公众近年对在多层大厦内经营旅馆安全问题的关注,尤其有鉴于二○一三年一宗发生在多层大厦的严重火警,导致开设于该大厦内旅馆的旅客伤亡事件。
 
  现时《条例》并不排除民宿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短期出租住宿设施的牌照申请。任何处所,只要符合消防及楼宇安全方面的规定,均可申请牌照,合法经营。由于现时的《条例》已涵盖对提问中所指的短期出租住宿设施的规管,因此我们认为修订《条例》时并不需要引入另外的发牌制度以规管相关处所。
   
  由于对《条例》的修订建议已经过多年讨论,继二○一四年进行公众谘询后,民政事务委员会、业界、相关持份者及公众人士均普遍支持有关立法建议,我们希望能尽快落实《条例》修订以回应公众的关注。
 
(二)如上所述,现时《条例》并不排除民宿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短期出租住宿设施的牌照申请。事实上,牌照处一向亦有根据《度假屋牌照申请指引》向以民宿形式经营的新界乡村屋发出宾馆(度假屋)牌照。该《指引》所订有关度假屋在消防和楼宇结构安全方面须符合的规定,已考虑到度假屋的一般规模及设计,因此大致上较适用于宾馆(一般)的规定为宽松。牌照处会继续以一贯灵活务实的态度,处理有关的牌照申请。
 
  我们亦留意到不同司法地区对旅馆、民宿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短期出租住宿设施的规管,会因整体环境及居住情况不同而有异,没有划一标准。因此,如要进一步考虑其他建议,我们需充分考虑不同持份者的意见及实际情况,例如香港有很多居住人口稠密的多层大厦等,务求确保旅馆业的规管能切合香港的需要。
 
(三)根据政策创新与统筹办事处(创新办)提供的资料,创新办自今年四月一日成立以来,就有关共享经济的事宜与相关政府部门和持份者会面并听取其意见。就民宿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短期出租住宿设施而言,创新办正就不同城市采用的监管制度进行研究,检视不同社会环境下有关制度所带来的影响,并为相关政策局提供以实证为本的资料以作考量。
 
2018年6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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