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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二题:禁止进行含熊胆成分产品的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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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葛珮帆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现时,含熊胆成分的中药材、中成药及相关产品的进出口受到《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第586章)规管。鉴于从活熊身上抽取胆汁的手法非常残忍及不人道,多个关注动物福利的国际组织近年积极呼吁各国加强规管含熊胆成分产品的贸易。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每年合法进口香港的含熊胆成分产品的数量(按来源地列出分项数字);是否知悉,在该等产品当中,分别在本地出售及转运往内地及往其他地方的数量;
 
(二)鉴于贩卖含熊胆成分产品可带来丰厚的利润,以致国际非法猎杀野熊的活动一直猖獗,加上据报内地皇岗海关早前于皇岗口岸在一辆开往内地的私家车内搜获总重量为297.71克的13枚熊胆,当局会否加强本地的执法力度及提高有关罚则,以打击非法进出口含熊胆成分产品的活动;
 
(三)当局会否尽快立法全面禁止(i)进出口含熊胆成分的产品及(ii)以任何形式进行的熊胆贸易;如会,详情及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四)鉴于有中医学专家指出,有临床研究证实某些中药材具备与熊胆相同的疗效,当局会否加强公众教育工作,避免市民以熊胆入药;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四部分,经谘询卫生署和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后,现综合答覆如下: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致力保护濒危物种,并根据《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条例》)(第586章)规管濒危物种的贸易,藉以在本港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的规定。现时,熊科所有物种均被列入《公约》附录I或附录II,受《条例》规管。根据《条例》,野生附录I物种的商业贸易已被禁止;而进口附录II物品,包括药材、中成药及产品到本港,必须先获得由出口地的《公约》管理机构发出的有效《公约》出口准许证,并于入境时经获授权人员查验。过去五年,进口到本港的熊胆或含熊胆成分的中成药产品大部分来自俄罗斯、属《公约》附录II的棕熊;而经本港再出口的熊胆及其产品均运往日本。由于《条例》豁免本地管有非活生附录II物种作商业用途需申领管有许可证的要求,因此我们没有在本地发售的熊胆及其产品的数量。过去五年熊胆及其产品的出入口记录表列如下:
 
入口记录:
  二○一三 二○一四 二○一五 二○一六 二○一七
物种 棕熊
(附录II)
棕熊
(附录II)
棕熊
(附录II)
棕熊、美洲黑熊(附录II) 棕熊
(附录II)
产品(数量) 药品 (0.75公斤) 药品(22.27公斤)
熊胆 (15.23 公斤)
药品(9.46公斤)
熊胆(7.75公斤)
药品(15.62公斤+72,750瓶)
熊胆(11.50公斤)
药品(6.31公斤+117,450件)
熊胆(9.59公斤)
出口地 日本 日本、俄罗斯 日本、俄罗斯 日本、俄罗斯 日本、俄罗斯
来源地 俄罗斯 俄罗斯 俄罗斯 俄罗斯、加拿大 俄罗斯

再出口记录:
  二○一三 二○一四 二○一五 二○一六 二○一七
物种 棕熊
(附录II)
- - 棕熊
(附录II)
棕熊
(附录II)
产品(数量) 熊胆粉(11.06公斤) - - 熊胆粉(4.75公斤) 熊胆粉(4.80公斤)
目的地 日本 - - 日本 日本
来源地 俄罗斯 - - 俄罗斯 俄罗斯

(二)至(三)渔护署一直与海关紧密合作,合力打击非法进出口濒危物种的活动,以遏止走私包括含有或声称含有熊胆成分的产品。为达致有效阻吓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并向国际及本地社会传达明确信息,表明政府保护濒危物种及打击走私濒危物种活动的决心,于二○一八年初经修订后的《条例》已将罪行的最高刑罚大幅提高至罚款1,000万元及监禁10年。惟《公约》旨在通过各缔约国政府间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贸易管制来切实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确保野生动植物种的持续利用不会因国际贸易而受到影响,《公约》没有对采集濒危物种标本的方式作出规管。就应否立法禁止进口熊胆制品及任何形式的熊胆贸易和买卖,我们会继续留意国际的相关发展。
 
(四)中医药领域普遍认为熊胆在危、急、重症、疑难杂症治疗中疗效显著,在中医临床治疗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熊胆在上述治疗中的临床功效尚无法用其他药材完全替代,暂时亦未有人工合成的替代品。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注)辖下的中药组(中药组)曾就熊胆在中成药的使用进行讨论。考虑到熊胆的药性、功能及其用途都有其独特性,在平衡动物权利与自然资源使用的情况下,中药组目前接纳用于治疗的中成药可使用熊胆作为中成药的有效成分,惟有关中成药必须已符合《中医药条例》(第549章)、《条例》及《公约》的规定。
 
  中药组会继续密切留意国际间有关熊胆的药用价值及使用的情况,并继续要求有关药商遵守《中医药条例》及其他香港法例。
 
注: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是根据《中医药条例》而设立的一个法定组织,负责实施有关中医及中药的规管措施。规管中医中药的目标是保障公众健康和消费者权益,及透过业界实践「自我规管」,确保中医中药行业的专业水平。
 
2018年5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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