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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设立强制性冷静期以保障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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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邵家辉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的书面答覆:
 
问题:
 
  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于上月向政府建议,针对部分行业(包括美容业)和特定交易模式设立强制性冷静期。关于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于本月九日就本人就该建议所提质询的答覆,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消委会就设立强制性冷静期进行的研究,并不包括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商户自愿提供冷静期的情况,为何当局没有要求消委会进行涵盖该等情况的研究;
 
(二)有否评估,消委会进行上述研究前是否已有既定立场,以及研究结果是否客观持平;为何当局当初没有把该项研究交由立场中立的专业顾问负责;
 
(三)当局给予消委会多少公帑以进行该项研究;是否知悉该项研究动用了多少人手和涉及多少工时;
 
(四)鉴于上述的质询答覆未有直接回答现时有否司法管辖区就美容业订立了强制性冷静期制度,当局是否知悉消委会事实上有否发现有任何司法管辖区设有此制度;
 
(五)鉴于消委会无权调查所接获的投诉是否属实,当局是否知悉消委会有何基础提出「美容业经营者近年采用各种不良营销手法」的说法;有否评估消委会提出该说法有否损害美容业的声誉,以及是否负责任的做法;
 
(六)鉴于消委会只会就消费者的投诉担当调停的角色而无权进行调查,当局有否评估消委会在未掌握有多少个案属实的情况下,不断公开表示某些行业不时出现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销售手法,有否逾越其法定职能;
 
(七)鉴于消委会认为,就一般合法营商者而言,实施强制冷静期并不会导致大量消费者取消合约,因此影响甚为有限,当局是否知悉消委会提出该说法的基础;消委会提出该说法前有否进行研究及向相关业界了解实况;如没有进行研究和谘询,消委会为何提出此说法;
 
(八)鉴于消委会表示,其建议乃参考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经验后制订,因此相信其建议在保障消费者合理权益和维持良好营商环境之间已取得平衡,当局是否知悉,消委会如何确定该等司法管辖区的做法是否适用于香港;消委会为何不参考那些容许商户自愿提供冷静期的司法管辖区的经验;
 
(九)鉴于消委会建议,如消费者以信用卡付款,商户在向其退款时可扣除不多于信用卡交易金额的百分之三作为行政费,而该建议是考虑该项费用的一般水平后作出的,当局是否知悉消委会有何数据或研究结果支持「百分之三是该项费用的一般水平」的说法;
 
(十)鉴于消委会认为,收单银行/机构增加以信用卡交易的退款手续费或延迟向商户付款的问题,是收单银行/机构与商户之间的商业安排,与设立强制性冷静期没有直接关系,当局是否知悉,消委会提出该说法前有否充分谘询本地银行业和美容业以了解实况;如有,详情为何;如否,消委会为何作出此说法;
 
(十一)鉴于消委会建议强制性冷静期应适用于合约期不少于六个月的美容服务合约,当局是否知悉,消委会提出该建议前有否进行研究及充分谘询相关业界以了解实况;如没有进行研究和谘询,消委会为何提出此建议;
 
(十二)为何上述的质询答覆没有回答消委会有否与银行业讨论其建议以确定建议可行的问题;
 
(十三)是否知悉,(1)有多少间银行已停止向新的美容机构客户提供信用卡销售终端机和收单服务、(2)过去五年,有多少间银行对旧有美容机构客户施加下述措施:限制信用卡交易金额、提高押金和延迟向商户付款(例如由三十日延长至五个月),以及(3)有多少间银行在提供收单服务时,向申请取消信用卡交易(包括以分期付款方式进行的交易)的美容机构收取金额相当于交易总额百分之四至百分之十的行政费;
 
(十四)是否知悉,在消委会公布其建议后,有不少美容机构随即收到银行通知,将会进一步提高以分期付款方式进行的交易的退款手续费,以及延迟向商户发还退款(例如由一个月加长至九十日),即使客户在银行有抵押品也受到相同对待;
 
(十五)为何上述的质询答覆没有回答以下问题:消委会作出其建议(即商户可从退款中扣除已使用服务的价值,而有关费用须参照合约中订明的总代价按比例计算)前,有否考虑到(1)商户单次向顾客提供货品或服务的成本,往往高于批次提供货品或服务的成本,以致有关的成本差价最终很可能要由商户承担,以及(2)此建议会否诱使很多人利用这漏洞,藉购买套票以较低平均价格享用部分服务;
 
(十六)为何上述的质询答覆没有回答以下问题:当局是否知悉消委会建议消费者可无须理由要求退款的理据,以及有否考虑此建议可导致滥用情况出现,甚至可能成为商场上打击竞争对手的策略,最终令市场出现混乱;
 
(十七)有否考虑通过公众教育提醒消费者可选择光顾自愿提供冷静期的美容机构,以及参考银行现时为销售过程录音备存的做法,要求美容机构以录音或录像的方式记录销售过程,证明没有使用不良销售手法,以取代设立强制性冷静期;及
 
(十八)有否研究美容业及相关行业对香港的经济和提供就业机会方面的贡献;如有,详情为何;如否,会否进行研究?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十八个部分,综合回覆如下:
 
  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是独立的法定团体。根据《消费者委员会条例》(第216章),消委会的职能,包括收集、接受及传播有关货品及服务的资料、接受及审查货品及服务的消费者的投诉,及采取其认为就所管有的资料而言乃属正确的行动,包括向政府提供意见,以保障及促进消费者权益。消委会多年来曾经研究众多消费议题,在这方面的经验丰富。政府在二○一六至一七年向消委会提供约六百三十万元,以资助消委会进行多项个别消费市场和消费者法律保障事宜的新研究,当中包括有关冷静期的研究。个别研究的人手开支难以分开量化。
 
  消委会《倡议设立强制性冷静期的研究报告》旨在向政府倡议设立强制性冷静期,并提出原则性的立法建议。消委会在研究过程中,除了参考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例及实施经验,亦有研究和了解本地市场的情况,包括有关信用卡运作模式、可影响信用卡手续费的不同因素及市场上一般手续费水平等资料。在制定建议的运作安排(包括适用的合约长短、可扣除款项的计算方法等)时,消委会根据其处理投诉的经验及对行业运作的认识,经考虑不同方案的可行性及如何减低安排被滥用的机会等相关因素,在客观分析及尽量平衡消费者权益和减少对商户运作影响后,提出其认为最实际可行及适合于香港施行的建议。
 
  近年香港海关及消委会均收到多宗消费者在高压销售手法下签署须预缴大金额及/或长期美容或健身服务合约的投诉,而立法会及社会人士均有要求政府立法在这些合约实施冷静期的安排。例如在立法会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委员会)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的会议上,议员通过了以下的议案:「促请政府就强制实施冷静期进行立法,并优先在投诉多、金额大的预缴式服务,例如健身中心和美容业,推行法定冷静期,让消费者可在该期限内无条件退款及取消合约,保障消费者,也间接打击不良和高压推销的诱因,最终也保护了相关从业员。」此外,亦有个别立法会议员去信委员会,促请政府积极进行相关研究及立法工作,以尽快为美容及健身等预缴式消费设立冷静期,以进一步保障消费者权益。
 
  消委会向政府提交了其建议,商务及经济发展局仍须详细考虑建议及作出具体的政策决定。我们正联同相关政府部门,研究立法设立冷静期的适用范围、行业定义、实施细节、申诉机制、豁免等,并会考虑合适的执行安排。感谢邵议员对立法设立冷静期事宜的关注,以及反映美容业对消委会的报告内容的意见。我们的目标是于今年内向立法会提出政府的建议框架,然后广泛谘询公众。在研究立法框架的过程中,我们会小心聆听并全面谘询各界,包括持份者的意见。
 
2018年5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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