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没有遵守《雇员补偿条例》的规定支付按期付款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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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雇主因违反《雇员补偿条例》的规定,没有依时支付按期付款予一名工伤的雇员,被劳工处检控。该雇主早前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认控罪,今日(五月二十五日)被判罚款六万元。

  一名地板工人于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工作期间因意外而引致身体多处烧伤,其雇主没有按照《雇员补偿条例》的规定,在正常发薪日或不迟于其后七天内支付按期付款予该名雇员。

  《雇员补偿条例》第10(10)条规定,在雇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期间,雇主须向雇员支付按期付款,款额应为雇员遭遇意外时每月收入与暂时不能工作期间每月收入差额的五分四。

  按期付款应于雇员的正常发薪日期支付。若雇主无合理辩解而逾期七天仍未支付有关款项,即属违例,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十万元。



2018年5月2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