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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入境处提高警惕留意「假结婚」当事人有否涉及其他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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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继昌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有人口贩运罪犯安排贩运对象假结婚以便他们符合入境某些国家的资格,然后强迫他们在该等国家从事非法工作或卖淫活动。关于涉及贩运人口的假结婚相关罪行,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二○○八年至今,每年分别有多少人涉嫌假结婚并因而就相关罪行在香港被(i)拘捕及(ii)定罪,并按他们的国籍及性别列出分项数字;

(二)二○○八年至今,每年分别有多少人涉嫌安排他人假结婚并因而就相关罪行在香港被(i)拘捕及(ii)定罪,并按他们的国籍及性别列出分项数字;他们主要安排哪些国籍的人士假结婚;

(三)鉴于当局在最近向本会保安事务委员会提交的文件中指出,利用假结婚获批准入境香港的人士的主要来港目的是为了从事非法工作,第(一)项提及因假结婚相关罪行而被拘捕或定罪的人士当中,涉嫌同时(i)干犯从事非法工作罪行,以及(ii)从事卖淫活动的人数分别为何,并按他们的国籍及性别列出分项数字;当局在调查这些案件时有否发现(a)这些人士是被强迫在港工作及被操控,以及(b)这些案件涉及有组织犯罪活动或人口贩运;

(四)鉴于律政司的《检控守则》第18段就剥削他人和为此而贩运人口的罪行,为检控人员提供指导方针及提示,过去五年,律政司在进行检控时曾多少次按这项守则处理有关案件;在该等案件当中,有多少宗涉及假结婚相关罪行;及

(五)当局有何措施打击涉及人口贩运的假结婚相关罪行,以及防止该等罪行在香港发生?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关注「假结婚」问题。入境事务处(入境处)于二○○六年成立专案小组重点打击有关罪行,以防止有人透过「假结婚」或安排他人以「假结婚」方式申请来港。如发现怀疑「假结婚」个案,入境处会深入调查涉嫌安排及参与「假结婚」人士,搜集证据,以提出检控。

  就梁议员的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及(二)自二○○八年至二○一七年,入境处共就6 971宗怀疑「假结婚」个案展开调查,共10 649人被捕,当中1 733人被成功检控定罪。按年分类数字如下:
 
年份 案件数目 被捕人数 成功检控人数
二○○八 874 908 259
二○○九 1 033 728 180
二○一○ 1 283 1 504 185
二○一一 605 1 242 263
二○一二 432 1 059 240
二○一三 515 1 102 188
二○一四 687 1 096 122
二○一五 461 1 016 113
二○一六 507 979 98
二○一七 574 1 015 85
总数 6 971 10 649 1 733
 
  上述10 649名被捕人士当中,有277人因为涉嫌安排他人「假结婚」或同时参与「假结婚」而被拘捕,其余10 372人为涉嫌参与「假结婚」的人士。上述被成功检控的1 733人当中,有985人为男性,748人为女性;1 280人为香港居民,453人为非香港居民。上述被成功检控人士包括中介人和进行「假结婚」的人士。入境处没有备存提问涉及的其他分项统计数字。就以往的个案所见,涉及「假结婚」的有本地居民和非本地居民,而非本地居民的,多为内地居民。

(三)入境处没有备存因「假结婚」相关罪行而被拘捕或定罪的人士当中,涉嫌同时干犯从事非法工作罪行或从事卖淫活动的数字,但入境处至今未有发现「假结婚」个案涉及贩运人口的情况。如有任何资料(包括涉事人口供)显示个案可能涉及贩运人口罪行,处方会按既定机制跟进调查。

(四)根据律政司提供的资料,如案件中被告人或预定被告人声称是贩运人口的受害者,或案件可能涉及剥削他人/贩运人口的元素,执法机关会在提交的案件档案内提醒检控人员特别留意。在适当情况下,检控人员也可提醒索取法律意见的执法机关,注意所提交档案中涉及的剥削他人/贩运人口声称或元素。

  检控人员在作出检控决定时,会根据《检控守则》第18段,并保持高度敏感、理解和警觉,评估有关剥削他人/贩运人口的考虑因素。由于所有检控人员在每一宗案件都应适切考虑剥削他人/贩运人口声称或元素(如适用),因此律政司并没有特别就有考虑《检控守则》第18段而处理的案件数目备存相关数字。

(五)正如以上答覆提问(三)所述,入境处至今未有发现「假结婚」个案涉及贩运人口的情况,但会提高警惕,在打击「假结婚」活动的同时,会留意当事人有否涉及其他罪行,一旦发现怀疑贩运人口,入境处会联同其他执法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识别、保护和支援受害人,以及跟进调查涉及贩运人口的罪行。

  事实上,政府一直十分重视有关打击贩运人口的工作,透过识别受害人、执法、检控、保护受害人、加强人员培训,与国际和本地持份者建立合作关系等各方面的针对性措施,多管齐下,并持续检讨和更新措施,以应对这个在国际间不断演化的问题。

  现时,本地法例为各相关部门提供充足及紥实的法律框架,足以有效打击贩运人口活动。虽然香港没有单一禁止贩运人口的法例,而《联合国巴勒莫议定书》并不适用于香港,但香港法例已涵盖《联合国巴勒莫议定书》内所界定属于「贩运人口」的行为,主要包括六个范畴:

(i)《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禁止以卖淫为目的而贩运他人进入或离开香港、禁止窝藏或控制或指示另一人使该人卖淫或与他人作出非法的性行为、禁止任何人促致另一人在香港或外地成为娼妓或导致他人卖淫,以及禁止其他包括强奸、以威胁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为、刑事恐吓等多种罪行;此外,《刑事罪行条例》中有条文赋予某些在香港以外地区对儿童所犯下的性罪行(包括有关的安排和广告)域外法律效力,使该罪行在香港可受到惩罚;

(ii)《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465章)禁止将人体器官作商业交易;

(iii)《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第579章)禁止印刷、制作、生产、复制、复印、进口或出口、发布以及管有儿童色情物品;

(iv)《入境条例》(第115章)禁止安排未获授权进境者前来香港,以及禁止聘用非法劳工;

(v)《雇佣条例》(第57章)对雇主欠薪、短付工资、过期支付工资及不给予雇员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等施加刑事责任;以及

(vi)其他相关条例禁止包括袭击、意图贩卖而将人强行带走或禁锢、拐带儿童、欺诈及勒索等非法行为。

  相关罪行,严重的可判终身监禁。

  政府于二○一八年三月成立了由政务司司长担任主席的高层次「打击贩运人口及加强保障外籍家庭佣工督导委员会」(督导委员会),透过多管齐下的方法打击贩运人口及加强保障在香港工作的外籍家庭佣工(外佣)。督导委员会已决定落实一项全面的《打击贩运人口及加强保障外籍家庭佣工行动计划》(《行动计划》),提出一套全面及具策略和针对性的多元化措施,涵盖识别受害人、调查、执法、检控、保护和支援受害人、预防,以及与本地及海外不同持份者合作。

  行动计划会在现行措施之上,再新增多项主要措施,当中包括在相关执法机构如香港警务处、入境处及香港海关委任专责队伍或人员处理涉及贩运人口及剥削外佣的案件。督导委员会会监察《行动计划》的全面实施,确保相关政策局和部门得到足够资源,有效推行《行动计划》。

  在落实《行动计划》时,政府会与民间团体、其他社会界别及其他政府紧密合作,并肩作战。通过广泛的合适渠道,包括网页、社交媒体、海报及资料单张等,唤起公众对贩运人口问题的关注,并且宣传现有的保护受害人服务,并不时检讨其实施情况,并在有需要时提出进一步的措施。
 
2018年5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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