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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更新防止商船污染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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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建议修订《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条例》下的规例,以把国际海事组织《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防污公约》)附件II有关运载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船舶的最新规定纳入本地法例。

  建议将修订《商船(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例》、《商船(散化规则)规例》及《商船(国际散化规则)规例》。

  运输及房屋局发言人今日(五月十八日)说:「因应对有毒液体物质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的新认知,国际海事组织更新了《防污公约》附件II,为运输有关物质提供更清晰的指引和步骤。」

  「主要修订包括修改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收紧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残余量的许可上限,实施排放限制,以及强制规定运载有关物质的船舶配备获认可的稳性仪器。」

  政府已就修订建议谘询立法会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和海事处相关谘询委员会,委员均表示支持。

  修订建议今日刊宪,并将于五月二十三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2018年5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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