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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及银行业(风险承担限度)规则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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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五月十八日)在宪报刊登《2018年〈2018年银行业(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生效日期公告》)及《银行业(风险承担限度)规则》(《风险承担限度规则》) ,以更新《银行业条例》第87条有关认可机构的股权风险承担限度。

  立法会在今年一月制定的《银行业(修订)条例》赋权金融管理专员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最新标准订立替代规则,以订明认可机构的风险承担限度。

  《风险承担限度规则》旨在更新《银行业条例》第87条,以更全面地涵盖股权风险承担,以及认可业界普遍用以衡量股权风险承担的若干减低风险手法。《2018年银行业(修订)条例》的相关条文须予实施,专员方可订立《风险承担限度规则》以取代第87条。

  政府发言人表示:「《风险承担限度规则》引入更具弹性的股权风险承担限度,有效加强本港银行体系的应变能力,同时维持银行业的竞争力,这对于香港作为一个主要国际金融中心来说是重要的。」

  香港金融管理局发言人表示:「参照监管银行集中度风险的国际原则,我们制定了《风险承担限度规则》,以更新监管认可机构股权风险承担的有关条文。我们在制定《风险承担限度规则》时,一直与银行业保持紧密沟通,以确保《风险承担限度规则》反映最新的市场发展和业界的风险管理方法。」

  《生效日期公告》及《风险承担限度规则》将于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星期三)举行的立法会会议上提交立法会省览,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并将于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三日生效。
 
2018年5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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