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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就《2017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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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今日(五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7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致辞全文:

主席:

  首先,我感谢《2017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主席黄定光议员和委员在条例草案的条文作出详细的审议和讨论,令审议工作得以顺利完成。我亦感谢不同团体和人士向法案委员会表达对条例草案的意见。

  为精简及时间的关系,我不能够逐一回应个别议员的一些说法。不过有一点一定要澄清,而且我亦要多谢陈志全议员,因为他「熟书」,他间接地或不觉意已代我澄清。不过我相信很多议员未必听得清楚,所以我要再澄清多一次。劳顾会(劳工顾问委员会)没有共识的,是就张超雄议员的修订没有共识。劳顾会就今次政府所提出的议案是有共识的,希望议员不要断章取义。

  我重申,条例草案的目的,主要为对《雇佣条例》第VIA及IXB部作出修订,赋权劳资审裁处(劳审处)在处理雇员遭受《雇佣条例》下第32A(1)(c)条所述的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时,如雇员寻求复职或再次聘用的申索,劳审处在认为作出复职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属于恰当,而且雇主履行该命令是合理地切实可行,无须取得雇主的同意,便可作出该命令。如劳审处发出有关的复职或再次聘用命令,但雇主没有按照命令将雇员復职或再次聘用,须向雇员支付一笔额外款项。若雇主不支付该笔额外款项,则属刑事罪行。此外,条例草案亦就《雇佣条例》中,再次聘用命令有关雇主的继承人或相联公司的条件,作出澄清及补充。

  根据现行《雇佣条例》第VIA部有关雇佣保障的条文,雇员如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并寻求复职或再次聘用,劳审处必须取得雇主的同意,才可在其他情况符合下,作出该命令。所以在本条例草案中,我们建议:在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个案中,可取消有关必须取得雇主同意方可复职的规定。条例草案针对的,是不合理及不合法的解雇,即雇主作出的解雇不仅是不合理,更是劳工法例所规定的几种情况下所不容许的。虽然劳审处作出复职或再次聘用的命令时,毋须先征得雇主同意,但条例草案亦充分顾及雇主的情况,包括劳审处只会在裁断作出复职或再次聘用的命令属于恰当,并且雇主履行该命令属合理切实可行时,才可作出该命令。而在作出这裁断时,劳审处须让雇主与雇员双方提出各自的论点,以及考虑多项因素,包括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雇员与因该受雇的工作而有关联的其他人士的关系、解雇的情况、雇主遵从该命令时可能面对的任何真正困难等。

  条例草案亦建议,就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的个案,如雇主没有按照劳审处的命令将雇员復职或再次聘用雇员,雇主除须按现时规定,向雇员支付劳审处所判给的终止雇佣金及补偿金外,亦须向雇员另外支付一笔额外款项,款额为有关雇员月薪的三倍,上限为72,500元,亦是刚才很多议员提到。如雇主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不支付该额外款项,则属刑事罪行,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同为罚款35万元及判监三年。此罚则与现时在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的情况下,雇主不支付由劳审处判给雇员的补偿金的后果一致。

  张超雄议员就条例草案提出三组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我会在稍后的阶段,当张议员动议修正案的时候,才再逐一回应。

  就如不少议员和黄定光议员所讲到有关二○一六年的条例草案的始末到今时的情况,即到现时的条例草案中所建议的72,500元额外款项的始末,劳顾会在劳资双方的委员经详细考虑后,以及多次讨论和协商后达成的新共识,是劳资双方均认为合理并能平衡雇主和雇员利益的务实可行的建议。

  我要重申一点,当政府接受劳顾会的共识时,这个就是政府的立场。这个不是劳顾会凌驾立法会的问题,这是政府的立场。

  最后,我想稍为解释有关雇主的继承人或相联公司再次聘用雇员的条文。这项修订较为技术性。现行《雇佣条例》第32N(6)条订明,「再次聘用命令」属饬令雇员由雇主或「雇主的继承人或相联公司」聘用的命令。现时第32N(3)条赋权劳审处作出再次聘用命令的条文中,订明如劳审处取得雇主与雇员的同意,须作出有关命令。然而,第32N(3)条并没有就雇主的继承人或相联公司作出提述。由于雇主的继承人或相联公司并非聆讯申索个案的一方,如何令劳审处作出的命令可包括继承人或相联公司,以及当劳审处作出有关再次聘用命令时,但继承人或相联公司没有聘用雇员,雇主有何责任,皆存在疑问。我们建议修订法例以清除上述问题,并对雇主及继承人或相联公司的各自责任作出所需的补充条文。

  在未有得到劳顾会共识的情况下,强行把额外款项提高至有关雇员每月平均工资的六倍,并取消有关上限,会严重损害劳工界和商界多年来在劳顾会通过协商而构建的合作关系,对劳资关系会带来深远及负面的影响。这一点政府是难以接受的。因此,我恳请议员通过政府提出的草案,反对张超雄议员提出的修正案。如果议员提出的修正案获得通过,基于上述理由,政府不排除会考虑撤回整条条例草案。

  主席,我相信今天议员和政府都有一致的目标,就是尽快让条例草案可尽早获得通过。我希望各位议员以务实的态度,在劳顾会雇主雇员代表共识的基础上,支持政府的建议。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8年5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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