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二题:非法载客取酬
************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易志明议员的提问和署理运输及房屋局局长苏伟文博士的答覆︰

问题:

  上月十九日,九龙城发生一宗酿成一死四伤的严重交通意外,而涉事的四部车辆同告损毁。据报,涉及该意外的一辆私家车在事发时,正被用作提供非法载客取酬服务(俗称「白牌车服务」),并载有一名乘客。有保险业人士指出,车辆如被用作白牌车,有关的第三者风险保险或会因而失效。尽管有关的网约车平台声称已为涉事的白牌车投购第三者风险保险,但从未公开有关保单的详情。关于白牌车服务,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评估在涉及白牌车的交通意外中,白牌车的司机和乘客、其他涉事车辆的司机和乘客,以及途人等现时受到甚么保险保障;及

(二)会否在公众教育、立法及执法层面加强打击白牌车服务,例如提醒市民乘坐白牌车可能没有第三者风险保险保障、修订法例以加重对白牌车司机的罚则,以及设立举报热线;如会,详情为何;如否,有何其他措施杜绝白牌车服务?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关注私家车非法载客取酬的情况。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条例》)第52(3)条的规定,任何人士不得驾驶或使用;或容受或允许他人驾驶或使用私家车以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除非该车辆领有有效的出租汽车许可证;否则即属违法。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第14条,出租汽车许可证的申请须由该私家车的登记车主向运输署署长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使署长信纳该申请已经符合特定的要求,其中包括有关私家车已备有有效和符合《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第272章) 规定的第三者风险保险单。

  就易志明议员的各部分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表示,私家车的第三者风险保险合约一般会要求投保人提供有关车辆用途的资料,作为核保基础。若投保人没有如实披露车辆会用作出租或取酬,保单可能会失效。按照保险业界处理交通意外的一贯惯例,保险公司会首先向车祸引致伤亡的第三者作出赔偿,然后再向车主索偿;如车主或司机身亡,保险公司仍有权向其遗产索偿。法定第三者保险的保障范围,并不包括车主或司机本人的人身伤亡。

  就易议员于问题所指的该宗交通意外,据保险业监管局从有关保险公司了解,网约车公司「Uber」购买的保险,目的是为乘客及第三者在汽车共乘车程中引致的伤亡提供保障。为免影响调查及随后的法律程序,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以及保险业监管局均不便就车祸作出评论。

(二)政府一直透过宣传教育和执法,打击非法载客取酬活动。

  在宣传教育方面,运输署一直透过不同渠道,包括在电台播放宣传声带、在运输署网页展示出租汽车许可证的样本,以及在公众地方张贴海报等,向公众宣传在使用出租汽车服务时,须确保有关私家车持有有效的出租汽车许可证,以及教育公众如何辨别已领有牌照的出租汽车。运输署在有关的宣传教育中,已同时提醒市民非法出租汽车的第三者风险保险或已失效。运输署将会进一步加强公众教育的工作,包括增加宣传声带的播放渠道和在电台的播放次数,以及在更多的政府场地张贴海报等。运输署并会透过运输署的流动应用程式,宣传该署设于「香港政府一站通」的出租汽车许可证网上查询系统,以及与运输业界保持沟通,提醒司机切勿以身试法。此外,警方会继续在进行非法载客取酬的执法行动后,安排会见传媒,向公众宣传使用非法出租汽车服务的风险,并提醒市民有关出租车的第三者风险保险或已失效。

  另一方面,政府一直对违规的载客取酬行为严厉执法,绝不纵容。《条例》第52条及附表4已列明,使用私家车或轻型货车作非法载客取酬;或招揽或企图招揽他人乘坐此类汽车的违例人士,如属首次被定罪,可处罚款5,000元及监禁三个月,涉案车辆的牌照亦可予暂时吊销三个月;如属第二次或随后再次被定罪,则可处罚款10,000元及监禁六个月。如就同一车辆再犯罪,则有关车辆的牌照可予暂时吊销六个月。此外,根据《条例》第69条,若任何人被判《条例》所订与驾驶汽车相关的罪行罪名成立,法庭可取消该人的驾驶资格为期一段其认为适当的期间。上述法例同样适用于透过手机应用程式或网上平台提供非法出租车预约服务的公司或人士。运输署现正检讨加强相关罪行的罚则,以增加阻吓力。

  警方亦会继续加强打击罪行。在二○一五至二○一七年间,警方曾就126宗私家车或轻型货车非法载客取酬的个案采取执法行动。警方会继续采取针对性执法行动,包括收集情报,以及对接获的转介和投诉个案展开调查和跟进行动。市民如发现任何非法载客取酬行为,可向警方举报。有关警署及交通报案室的联络资料载于香港警务处的网页。
 
2018年5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5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