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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一家上巿公司被指发放误导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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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志全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的书面答覆:

问题:

  二零一七年三月,在香港上市的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中兴)就该公司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法律等事宜,与美国当局达成认罪协议。根据协议,除中兴须支付巨额罚款外,美国当局将做出为期七年的拒绝令,包括限制及禁止该公司申请、使用任何许可证,或购买、出售美国出口的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约束的任何物品等事项,但在该公司遵循协议要求事项的前提下,该拒绝令被暂缓执行,并将于七年暂缓期届满后予以解除。本年四月十五日(美国时间),美国当局宣布,由于中兴未有切实履行协议,所以即时启动该拒绝令直至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三日止。中兴董事长其后承认该项制裁对该公司影响甚大,将使公司立即进入休克状态。另一方面,中兴在其二零一七年年报的财务报表附注中表示,该公司为全面执行协议,会采取一系列措施,以确保遵守协议义务,因此中兴认为其违反协议的可能性很小。有投资者认为,中兴在年报中的陈述误导了他们,并希望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立即主动作出调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是否知悉:

(一)由本年四月至今,证监会有否接获有关中兴涉嫌误导投资者的投诉;若有,投诉个案宗数为何;

(二)证监会会否主动调查中兴有否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证监会会否因应这宗个案,研究引入集体诉讼机制,以便受误导并因而蒙受损失的小股东可透过该机制向有关公司及人士索偿;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们回覆如下:

(一)及(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会根据既定程序,处理涉及其法定权力和职责范围内事务的投诉,仔细审视当中的指控。如发现失当行为,包括涉及上市公司未有披露内幕消息的失当行为,证监会会采取适当行动。证监会不会就个别个案作评论。

(三)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已于二零一二年发表报告书,建议香港应以循序渐进方式引入集体诉讼机制。法改会所建议的集体诉讼机制,由消费者案件开始,涵盖消费者就货品、服务及不动产而基于合约或侵权所提出的申索。律政司已成立跨界别工作小组,研究和考虑法改会的《集体诉讼》报告书的建议。工作小组会考虑各界的意见及平衡社会的整体利益,待完成研究后向政府提出建议。根据我们的理解,法改会就引入集体诉讼机制的建议,暂不涵盖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争议或股东权益问题。

  政府目前无计划就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争议或股东权益的问题引入集体诉讼机制。但是在现行规则下,法庭已经有充分的酌情权,在原告人通过「权益相同、苦况相同以及补救对所有原告人皆有利」三重验证的情况下,透过「代表的法律程序」处理涉及多人有相同权益的法律程序。
 
2018年5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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