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立法会: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动议二读《2018年人体器官移植(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是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教授今日(五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二读《2018年人体器官移植(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2018年人体器官移植(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以容许以配对及汇集形式进行的器官捐赠安排可以在香港进行。
 
《条例草案》背景
————————
 
  对患有末期器官衰竭的病人来说,器官移植往往是他们重获新生的唯一希望,而活体捐赠为等候遗体捐赠器官移植的人士的另一选择。但在某些个案中,需接受器官移植的病人虽已找到愿意作活体捐赠的亲人,但该捐赠人却因血型或组织类型不相容而未能捐出器官。解决这个问题的其中一个方法是配对捐赠。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条例》)(第465章)的目的是禁止将拟作移植用途的人体器官作商业交易,限制在生人士之间的人体器官移植和限制进口人体器官的移植。《条例》第5D条列明所有涉及在生捐赠人的器官移植个案须符合的一般规定,其中第5D(1)(c)条列明,捐赠人并非在受威迫或引诱的情况下同意拟进行的器官切除,而其后亦未有撤回其同意,方可获得人体器官移植委员会(委员会)批准有关器官切除。
 
  在配对或汇集捐赠安排下,捐赠人会捐出其器官予不相识的人,以换取其属意的受赠人,即《条例草案》所界定的「受益人」,获得器官捐赠。由于《条例》并无对「引诱」作出定义,我们认为有需要修订法例,使配对捐赠安排或汇集捐赠安排下,纵使因为所属意的受益人会获得器官捐赠,捐赠人也不会因而被视为在受引诱的情况下同意捐出自己的器官。
 
《条例草案》详情
————————
 
  《条例草案》旨在《条例》中加入新订第5DA条,其内容关乎在配对捐赠安排或汇集捐赠安排下作出的同意。
   
  我们拟订明,就第5C条所指的委员会的批准而言,捐赠人在配对捐赠安排或汇集捐赠安排下,不会仅因所给予的同意,是以其选择的人可以接受拟进行的器官移植为代价,而被视为在受引诱的情况下给予第5D(1)(c)条所指的同意。
   
  为了更清楚说明配对捐赠安排及汇集捐赠安排,我们建议加入由一名捐赠人及一名受益人组成的「两人组合」的新概念。配对捐赠涉及两对两人组合,而汇集捐赠则涉及多于两对的两人组合。《条例草案》也明文界定配对捐赠安排及汇集捐赠安排,指明所切除及移植的器官必须属同一种器官,而每项切除及每项移植均会由注册医生在本港进行。
 
  配对捐赠安排或汇集捐赠安排是在无关系的在生人士之间进行,因此必须在事前获得委员会批准。如要征求委员会批准此等安排,须由注册医生提出申请,并符合第5D条的各项规定。
 
公众谘询
————
 
  我们已就上述建议谘询医疗专业人员和病人组织、立法会卫生事务委员会和人体器官移植委员会,医院管理局亦已就肾脏配对捐赠先导计划以及有关的立法建议举行简介会,各方均表示支持建议。
   
  主席,我恳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容许配对及汇集器官捐赠安排在香港进行,以增加病人获得所需器官的机会。多谢主席。
 
2018年5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55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