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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二题:保护自然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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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姚思荣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黄锦星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近日有市民发现,有郊游人士在一个郊野公园的海滩游玩期间,大量采集在该处栖息的海胆、蚬及海参等海洋生物。这些市民认为,该事件显示部分人士缺乏保护自然生态的意识,因此当局应加强公众教育及规管有关活动的力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现时有何法例禁止在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未经许可猎捕/采集野生动物及海洋生物的行为;过去三年,分别有多少人因违反该等法例而遭检控及定罪,以及有关个案的详情为何;
 
(二)过去三年,当局有否进行宣传及教育工作,向市民及游客灌输保护自然生态的观念;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有何计划,在不妨碍郊游人士参观活动的前提下,加强对自然生态的保护?
 
答覆:
 
主席:
 
  就姚思荣议员的问题,现回覆如下:
 
(一)根据《海岸公园及海岸保护区规例》(第476A章)第3(1)条,除持有许可证或在指明的康乐钓鱼区内进行一丝一鈎钓鱼外,任何人不得在海岸公园或海岸保护区内钓鱼、捕鱼或猎捕、伤害、移走或带走任何动物或植物。违例者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一年。此外,《郊野公园及特别地区规例》(第208A章)禁止在郊野公园内携带、管有或使用任何猎捕或陷阱类器具,违例人士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二千元及监禁三个月。至于在郊野公园、海岸公园及海岸保护区以外的地方,亦受《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170章)规管,任何人士未经准许不得狩猎、故意干扰或管有任何受保护野生动物,违反有关条例,最高可处罚款一万元及监禁一年。
 
  过去三年(二○一五至一七年),因在郊野公园、海岸公园及海岸保护区内非法捕捉野生动物及海洋生物的检控个案共有30宗,违例人士分别获判处罚款三百元至八千元。其中大多数个案涉及游人在海岸公园及海岸保护区内进行非法钓鱼活动。因应上述情况,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近年已加强在周末及假日于海岸公园及海岸保护区巡逻及执法,并在现场呼吁,提醒市民及游客有关海岸公园及海岸保护区的主要规例,包括不得在海岸公园及海岸保护区内捕猎、骚扰或捡取海洋生物。
 
(二)渔护署每年均为老师、学生及公众人士举办一系列教育及宣传活动,并编制各类刊物,推广自然保育、保护郊野公园和海岸公园,以及生物多样性的信息。有关教育及宣传活动包括访校计划、游客中心及教育中心导赏团、生态导赏及考察、展览、教育工作坊、以及义工计划。渔护署去年于不同地区举办香港海洋生物多样性巡回展览及一系列公众教育活动包括海洋生态讲座、海岸生态导赏及清洁海岸活动,以增加公众对本港海洋生态的认识以及提高市民海洋保育的意识。渔护署亦透过海岸公园大使计划,定期向游览海岸公园的游人派发海岸公园游客守则,提醒他们游览大自然时应有的良好行为。此外,渔护署亦有与旅游事务署保持沟通,透过不同渠道(包括香港旅游发展局)向旅客加强宣传绿色旅游的良好行为和守则。
 
(三)除上述提及的教育及宣传活动外,渔护署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护理员在恒常巡逻时,亦会不时向游人宣传或劝喻,如发现违规活动,会采取适当执法行动。此外,渔护署亦在海岸公园及海岸保护区外的海岸地区如汀角及汀角东,举办生态导赏、海岸清洁日、展览和学生大使计划等活动,推广保护海洋环境、潮间带生物和红树林的信息,让市民对香港自然环境有更深认识,从而明白保护生态的重要性及避免骚扰或捕猎海洋生物。渔护署亦会定期向推广到访自然生境时的游客守则,教导市民以正确态度欣赏大自然。
 
2018年5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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