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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顿有限公司深井厂房废水超标排放再被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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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于荃湾深井的嘉顿有限公司食品制造厂排放未经妥善处理的废水至公用污水渠,今日(五月八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裁定违反《水污染管制条例》,被判罚款40,000元。今次是嘉顿有限公司继去年十一月后再次因违反《水污染管制条例》被定罪。

  环境保护署(环保署)人员去年十一月到该食品制造厂巡查,并抽取处理设施排出的废水样本进行化验。化验结果显示污水经处理后的油脂及生化需氧量分别超出废水排放牌照规定的上限约50%及10%,证实其排放的废水未有妥善处理。环保署经调查搜证后根据《水污染管制条例》提出检控。

  嘉顿有限公司去年十一月因违反《水污染管制条例》被定罪。环保署指令该公司加强管理和监察厂房的污水处理设施。于四月的跟进巡查,环保署抽取的废水样本显示排放符合牌照要求。

  环保署发言人指出,食品制造厂必须设置合适的污水处理设施,并维持其有效运作,确保污水符合废水排放牌照订定的标准才可排放至公用污水渠,以防止加重下游政府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负荷,或影响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作。

  根据《水污染管制条例》,任何人士排放不符合牌照规定的工商业污水至公用污水渠即属违法。初犯者一经定罪,最高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六个月;其后再犯最高可被处罚款四十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2018年5月8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6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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