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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对安老院施加的离地高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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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国勋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的书面答覆:
 
问题:
 
  《安老院规例》(第459章,附属法例A)第20条规定,安老院的任何部分所处高度,离地面不得超过24米。有市民指出,安老院舍宿位供不应求的问题近年随着香港人口不断老化而越来越严重,但该条文窒碍了安老院舍宿位的供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上述条文订明,社会福利署署长可藉送达安老院经营者的书面通知,批准该安老院的任何部分免受该条文所限,署长在过去十年有否作出此项批准;如有,批准的理由及其他详情为何;
 
(二)现行法例有否对其他有较多长者留宿的建筑物(例如医院)施加离地高度限制;如否,原因为何;
 
(三)鉴于本年度的《财政预算案》提及,政府会在「政府、机构或社区」用地贯彻落实「一地多用」的多层发展模式,政府会否一律批准设于共用高层建筑物的安老院免受该条文所限;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四)会否尽快修订《安老院规例》,放宽对安老院施加的离地高度限制;如会,详情及立法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安老院受《安老院条例》规管。根据《安老院规例》第20(1)条,除第20(2)条另有规定外,安老院的任何部分所处高度,离地面不得超过24米。此规定是基于保障长者住客安全的考虑。截至二○一八年三月底,全港共有734间安老院,其中726间属高度照顾院舍。当中不少长者住客需要使用轮椅甚至长期卧床,若遇上火警或其他紧急事故,他们在逃生时需要极大协助,消防人员和其他救援队伍要护送大量行动不便及体弱的长者疏散到地面的难度亦不容忽视。因此,订明安老院的高度限制有助保障长者在火警或其他紧急情况下的安全,亦可有效缩短消防人员前往拯救或疏散的时间。就议员的提问,我现答覆如下:

(一)根据《安老院规例》第20(2)条,社会福利署(社署)署长可藉送达经营者的书面通知,批准该安老院的任何部分可处于通知内所示的离地面超过24米的高度。过去十年,社署没有接获按上述条文而作出的申请。

(二)目前,医院的高度不受现行法例限制。由于医院一般座落于独立及特别兴建的处所,整幢建筑物内的设施属单一管理,加上处所的耐火结构、走火通道设计和消防装置及设备等均须符合相关的规定,因此在发生火警时能有效控制火势蔓延及浓烟扩散。医院病人亦可暂时疏散到同一楼层而未受火警影响的位置。

(三)及(四)二○一八至一九年度《财政预算案》提及,政府会在「政府、机构或社区」用地贯彻落实「一地多用」的多层发展模式。政府在规划多用途设施大楼时,会将安老院设置于离地面不超过24米的楼层,而其他不受类似高度限制的服务单位或设施则会设于较高楼层,以达至地尽其用的效果。
 
  如上所述,订明安老院的高度限制有助保障长者在火警或其他紧急情况下的安全,亦可有效缩短消防人员前往拯救或疏散的时间。由于安老院的高度限制涉及安全考虑,是否放宽有关规定需要仔细研究。同时,政府会继续透过多管齐下的方式增加资助安老宿位。
 
2018年5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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