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解雇因工受伤雇员可被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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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工处发言人今日(四月三十日)提醒所有雇主,根据《雇员补偿条例》(条例),在未得到劳工处处长(处长)的同意,雇主在下列情况下解雇因工受伤的雇员,或发出通知终止其雇佣合约,均属违例,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

  (一)当雇员受伤引致暂时丧失工作能力不超过三天时:

     在工伤病假完毕及雇主付清补偿款项前。

  (二)当雇员受伤引致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三天,或引致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时:

     (i) 在处长签发「补偿评估证明书」(表格5)前;或
     (ii) 在劳资双方按法例藉协议决定补偿前;或
     (iii) 在雇员补偿评估委员会签发「评估证明书」(表格7或8)或「覆检评估证明书」(表格9或10)前, 

     以上三种情况以最早发生者为准。

  劳工处发言人表示,当发现违例个案,劳工处会迅速展开调查,如有足够证据,劳工处会对违例雇主提出检控。今年有两名雇主因违反《条例》的规定终止受伤雇员的雇佣合约而被检控并分别被法院判罚三万元。



2018年4月30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