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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务条例(修订附表16)公告》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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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税务条例(修订附表16)公告》(《公告》)今日(四月二十七日)刊宪。
 
  《公告》根据《税务条例》第20AC(5)段,在《税务条例》附表16第1部的指明交易列表中,新增一项交易;以及在《税务条例》附表16第2部加入相关定义,以鼓励离岸风险投资基金参与政府新成立的「创科创投基金」。
 
  许多离岸风险投资基金担心在现行税制下,若参与「创科创投基金」,与政府作共同投资,将丧失利得税税项豁免资格,即其于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的全部投资利润,可能成为应课税利润,窒碍他们参与「创科创投基金」的意欲。
 
  政府发言人表示:「拟议的修订可以释除离岸风险投资基金对参与『创科创投基金』的税务疑虑,从而带动私营机构对本地创科初创企业作更多投资,为本港缔造更具活力的创科生态环境。」
 
  政府在二○一七年成立「创科创投基金」,并将与获选的伙伴风险投资基金以大约1:2的整体比例,共同投资于本地创科初创企业。
 
  公告将于五月二日提交立法会省览,待完成先订立后审议程序后,由六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2018年4月2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0时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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