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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务司司长提交回应政府帐目委员会第六十八A号报告书政府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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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务司司长张建宗今日(四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提交回应政府帐目委员会第六十八A号报告书政府覆文的致辞全文:
 
主席:
 
  今天我向立法会提交政府覆文,回应政府帐目委员会(下称帐委会)第六十八A号报告书。
 
  首先,我欢迎帐委会主席在一月十七日向立法会提交第六十八A号报告书,阐述对审计报告书内其中两个章节的意见,分别是「政府对慈善机构的支援及监察」,以及「提供区议会拨款以推行社区参与计划」。
 
  我亦感谢帐委会主席及委员审议有关报告所付出的时间和努力。政府接纳帐委会的各项建议,并在覆文中详细交代各有关决策局及部门的具体回应。现在我扼要回应帐委会的主要关注。

政府对慈善机构的支援及监察
 
  关于「政府对慈善机构的支援及监察」,法律改革委员会(下称法改会)所发表有关规管慈善机构和慈善筹款活动的报告书,部分建议对香港慈善机构的运作和发展影响深远,同时亦涉及非常复杂的议题。
 
  由于法改会的建议涉及多个决策局及部门的职责,民政事务局获指派协调相关决策局及部门的意见。该局正积极跟进有关工作,并会尽快就法改会的建议拟定回应,供政府作整体考虑。
 
  与此同时,民政事务局亦正协调相关部门,参考法改会报告书、审计报告和帐委会报告的建议,探讨可行的行政措施,提高慈善筹款活动的透明度,保障捐款人的权益,这些措施包括公开获发牌照或许可证的慈善筹款活动的相关财务资料;优化1823政府热线和「香港政府一站通」慈善筹款活动网站;检讨及优化由社会福利署发出的《慈善筹款活动最佳安排参考指引》,并加强宣传,鼓励慈善机构采用等。

  另一方面,税务局已加强对免税慈善团体的覆查工作。自二○一八年一月起,税务局对所有新确认免税的慈善团体在获确认后两年进行首次覆查,而现时的免税慈善团体的覆查周期则由至少每四年一次缩短至每三年一次。在《税务条例》第88条下,税务局的职责是考虑某组织是否属法理上的慈善团体。税务局正向律政司寻求法律意见,以探讨在现时的法律框架下提升其工作效能的空间。
 
  另外,地政总署亦大致上接纳帐委会第六十八A报告书内就政府按地契条款对慈善机构监察的建议。
 
  帐委会促请地政总署检讨及改善于二○一四年发出有关私人协约批地的规程。就此,地政总署已于二○一八年第一季发布经修改的规程。地政总署亦已完成第一阶段盘点工作,盘点了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以免地价、象征式地价或优惠地价批出的私人协约,并会继续因应工作的缓急先后和可运用资源,分阶段盘点私人协约,并将结果交予相关决策局及部门,以提示相关决策局及部门就其负责的私人协约按规程履行其监察职能。
 
  此外,地政总署已于二○一七年五月公布新的内部指引,在处理新的私人协约批地,或现有私人协约批地的契约修订或续期时,向主责的决策局及部门建议增订「必须提交经审计帐目」及「不得分派利润」规定。假如相关的决策局及部门不接纳建议,地政总署会要求他们提供理据。就审计报告列出的11幅以私人协约方式批地的契约,当中不包括三份没受任何限制的土地契约,地政总署若接获有关契约修订申请或处理续期时,亦会依照该新指引处理。
 
  至于帐委会对华人庙宇规管的建议,民政事务局及华人庙宇委员会已积极跟进,并采取措施提高辖下庙宇运作的透明度。关于两间庙宇委托协议已届满的续期问题,华人庙宇委员会已于二○一七年十二月与其中一个受委托机构重新签订协议。委员会秘书处亦与另一个受委托机构多次会面,双方现正敲定协议细节,以期尽快重新签订协议。
 
提供区议会拨款以推行社区参与计划
 
  关于「提供区议会拨款以推行社区参与计划」,《区议会条例》(第547章)第68条订明区议会可自行订立常规,以规管其程序及辖下委员会的程序。民政事务总署(民政总署)已向18区区议会提供常规范本作参考,既维持各区议会订立常规的一致性,也留有弹性让各区采纳切合当区实际情况的程序。
 
  在推行社区参与计划方面,民政总署编制了《运用区议会拨款守则》(《民政总署守则》),涵盖拨款的资助范围、审批准则、付款安排、监察机制等不同范畴,为区议会提供进一步指引。各区议会已根据《民政总署守则》就推行社区参与计划制订详细的指引,而各区的指引必须符合《民政总署守则》载述的原则。
 
  因应审计报告的建议,民政总署已进一步优化各项有关推行社区参与计划的安排,例如为区议会提供指引,以便区议会检讨其指定非政府机构名单;为区议会制备有关社区参与计划的分析以协助其管理辖下的区议会拨款;提醒区议会秘书处应设立适当的评估机制,以监察社区参与计划的成效;以及提醒区议会秘书处获资助的计划应由与申请机构及/或受评估计划没有利益关系的区议员、增选委员或民政事务处人员,抽样巡视或出席有关活动。
 
  有关申报利益方面,一直以来,民政总署根据由廉政公署协助制定的两层利益申报制度指引为基础,透过常规的范本订定有关防止利益冲突的条文。各区议员已根据常规申报利益,有关申报已上载区议会网页供公众浏览。第一层申报要求区议员在任期生效后的一个月内披露个人利益。第二层申报要求在区议会处理任何事项中,包括投标、报价和区议会拨款等,如区议员有金钱或其他方面的利益关系,或发现与受惠者或可能受惠者有关连,该区议员在察觉有关情况后,必须在讨论该事项之前,尽早向区议会申报。
 
  此外,《民政总署守则》亦就第二层申报提供进一步指引,订明区议员须就任何实际、潜在或表面的利益冲突作出申报,亦应避免与获得区议会拨款资助推行活动的人士或机构有业务往来。
 
  两层利益申报制度运作已久,区议员都熟悉及跟从这个制度作出申报。考虑到帐委会及审计署的建议,民政总署已进一步加强各项安排和制度,包括:
 
(a)民政总署已征询廉政公署的意见,并就第一层的利益申报中有关「其他可供申报的利益」制定指引,以便区议员更全面及准确地作出第一层申报。举例来说,按照有关指引,区议员及委员会成员在推行社区参与计划的机构中担任职位,就应视为「其他可供申报的利益」而须申报;
 
(b) 至于第二层利益申报,民政总署已要求各区议会秘书处在每次会议上或传阅文件时,必须提醒各区议员及成员申报利益,以及提醒主席要就已申报的利益作出裁决,并将裁决记录在会议记录内。根据现行做法,会议记录会上载到区议会网站,供市民查阅;
 
(c)民政总署已与各区议会秘书处合力订立处理利益申报和区议会、委员会及工作小组主席在会议上作出的裁决的良好做法。这些良好做法已分发予各区议会参考。
 
  主席,我再次感谢帐委会主席及各委员所作的努力和指导。各相关部门会严格按照覆文所述的回应,尽快落实改善措施,确保公帑运用得宜,并符合原有的政策目标。
 
  多谢主席。
 
 
2018年4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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