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三题:前纪律部队人员逾期未迁出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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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卓廷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家超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现行公务员房屋福利政策,在一九九○年十月一日前获聘的合资格海外人员,或属于总薪级表第45点或以上或同等薪点的本地人员,可获编配高级公务员宿舍。另外,纪律部队的已婚人员在资源许可下可获编配部门宿舍。据报,现时有不少已退休或离职的纪律部队人员 (包括被革职的前警员)逾期多年仍未迁出部门宿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截至本年三月三十一日,分别有多少名已被革职或迫令退休的人士逾期未迁出高级公务员宿舍及部门宿舍,以及他们未迁出的理由为何;

(二)现时有多少名逾期未迁出宿舍的人士,并按他们(i)退休/离职前所属部门、(ii)逾期多久及(iii)占用单位所属每月市值租金组别(每组的范围为5 000元)列出分项数字;及

(三)政府采取什么程序收回逾期未交还的宿舍单位;逾期未迁出宿舍的人士自何时起须支付市值租金,以及政府会采取什么程序向他们追讨欠缴租金?

答覆:

主席:

  就林卓廷议员的提问,经谘询公务员事务局后,现综合答覆如下:

(一)及(二)截至二○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有11名已退休或离职的纪律部队人员,及10名被革职或迫令退休的纪律部队人员,在宽限期过后未有获得部门首长批准额外延期而未迁出纪律部队宿舍(占整体纪律部队宿舍总数约0.1%);高级公务员宿舍方面没有类似个案。

  该21宗个案涉及香港警务处及惩教署的前纪律部队人员。他们在宽限期过后的居留时间平均约25个月。有关单位每月市值租金组别为10 000元至15 000元(13宗),及15 000元至20 000元(八宗)。

(三)根据《政府产业管理及有关事务规例》,居住在部门宿舍的纪律部队人员,由离职或开始退休前假期起,便不再符合居住部门宿舍的资格,须于两个月内迁离宿舍。假如该人员循公务员公共房屋配额计划,申请入住公共房屋,两个月的宽限期将由签署获编配公屋租约,又或所有申请均不成功而被取消的日期起计算。如该人员未能于限期内迁出,部门首长可视乎该人员提出的理由是否充分,考虑是否行使酌情权,把限期延长一个月。至于被革职的纪律部队人员,则须于一个月内迁离宿舍。

  假如已退休或离职人员无法在三个月的延长宽限期内迁出宿舍,又或被革职人员未能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迁出宿舍,必须以书面向部门首长提出额外延长宽限期的申请,并提供理据以供部门首长考虑。根据上述规例,只有具特别的恩恤理由,部门首长才可批准额外再延长宽限期,并须在此额外再延长的宽限期向该人员收取由政府产业署评定的市值租金。如申请不获批准,而该人员仍不迁出宿舍,有关个案将会转介律政司,以展开着令迁出的程序。如有需要,律政司会向法庭申请迁出令。



2018年4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