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九题:商户设定现金券的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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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国勋议员的提问和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近月有多位市民向本人反映,他们向某些商户购入不少现金券但未有留意或忘记现金券设有使用期限;当他们尝试使用现金券时,遭有关商户以现金券的有效期已过为由拒绝。该等市民认为,他们以现金购买等值现金券等同预缴式消费,因此商户单方面为现金券设定使用期限的做法并不合理,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过去三年,每年消费者委员会接获消费者就使用现金券事宜的投诉宗数、有关商户所属行业,以及投诉的主要内容为何;

(二)过去三年,每年各个有关的政府部门接获现金券使用者针对商户不当行为的举报宗数、有关商户所属行业,以及举报的主要内容为何;处理该等举报的机制为何;该等政府部门有否研究多年来接获的举报有何特点,以及会否考虑加强监管商户销售现金券的行为;及

(三)会否考虑研究对商户设定现金券使用期限施加限制,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如会,详情为何;若否,理据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三部分,现综合回应如下:

  《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条例》)禁止常见的不良营商手法,包括虚假商品说明、误导性遗漏及不当地接受付款等。《条例》规定商户不可(包括在销售现金券时)向消费者提供任何虚假或具误导性的产品资料,或在接受付款时没有合理理由相信能在指明或合理时间内供应产品,否则即属违法。

  自二○一五年至二○一七年,香港海关(海关)共接获一百五十七宗有关现金券涉嫌违反《条例》的投诉,有关数字载于表一。就行业而言,与餐饮或饮食业及一般零售店相关的投诉较多;投诉主要涉及虚假商品说明或不当地接受付款。

  此外,自二○一五年至二○一七年,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就现金券共收到五百三十九宗投诉,有关数字载于表二。就行业而言,与食品及饮品以及超级市场相关的投诉较多;投诉主要涉及未能使用已过期的现金券或因店铺结业而未能使用现金券。

  消费者购买商户发出的现金券属预缴式消费。预缴式消费固然可为消费者及商户带来便利,但消费者也会面对一定风险。消费者在决定是否购买现金券时,除了考虑商户提供的优惠,亦应同时考虑有关条款与细则(例如商户设定的使用限期),并审慎考虑自己的需要。消费者如认为个别合约中的条款不合理或影响其权益,而与商户协商不果,可向消委会投诉、诉诸调解或征询法律意见以决定是否采取法律行动。如有消费者认为商户违反《条例》,可向海关举报,海关会跟进调查。海关会继续积极执行《条例》,从不同层面打击常见的不良营商手法,保障消费者权益。



2018年4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10分